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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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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那么对于那些假冒注册商标的不法分子应当怎样判刑呢

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判断同一种商品要确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明确规定,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判断同一种商品首先要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商品。

如何认定相同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但是,对注册服务商标给予刑法保护,只是刑法的应然状态。目前我国《刑法》在描述本罪的构成要讲时采用的是“在同一种商品上”,字面意义上“商品”的确不同于“服务”,以此理解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只限于商品商标,而不包括服务商标,显然,刑事立法在这一点上存在疏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将服务商标作为该罪的犯罪对象,则有违《刑法》的这一基本原则,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通过对《》的修改予以弥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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