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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智BENZHI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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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智BENZHI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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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一“奔智BENZHI”与异议人在先注册并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奔驰”系列|商标一近似。且异议人亦在与被异议|商标一指定商品类似的第9类商品上注册有第501616号和501615号|商标一。被异议|商标一是对异议人“驰名|商标一”“奔驰”、“BENZ”的摹仿和翻译,会在消费者中产生混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申请APP用于第9类“录音机,电视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分别为其在第12类“车辆及它们的部件”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奔驰”系列|商标一、在第9类“车内装收音机”等商品上在先注册的“MERCEDES-BENZ”和“图形”|商标一。被异议|商标一与异议人诸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均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一。且其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奔驰”|商标一的指定商品并不类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一的注册和使用未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一在先权利构成侵害,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一是对其“驰名|商标一”的摹仿和翻译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1981873号“奔智BENZHI”|商标一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一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一评审委员会申请APP复审。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奔智BENZHI商标异议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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