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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商标权客体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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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构成要素,内地《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从该条可以看出,内地的注册商标之构成要素有三:文字、图形、两者之组合。内地《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一定要有名称,但实践中,为便于称呼,商标一般都有名称。至于颜色,《商标法》未作规定,一般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否则,按黑白色处理,由此有人认为“黑白色实际上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澳门商标法令第14条规定:“商标可由以任何方式用于产品或其外壳之一名称、图形或徽章标志或其结合式组成。”可见,澳门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名称、图形或徽章标志、组合式,与内地相同。该条第2款规定:“商标亦得由产品之形状、其外壳或其包装组成”,因此,立体商标可以在澳门注册,而在内地是不能获得注册的。至于颜色,该条第3款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商标,须配合其文字图样、文字及其他要素,且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才能予以保护,这和内地一样。

在商标上使用的语言方面,内地《商标法》未作规定,但不言而喻,申请注册的商标,其使用的文字应以汉文为主,且必须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澳门商标法令有明确规定:“商标之文字应使用葡文、中文或英文,并得三种语言合并使用。”这种规定是强制性的,既考虑到了澳门社会中以华人为主的特点,也考虑到了澳门与葡国关系的现实。但有两点例外:一是仅用于出口的产品,其商标可使用任何语言,不受该条限制;二是对于国际商标注册请求以及没有在澳门设立场所的外国公民或实体所提出的注册请求,也不要求强制性地使用上述三种文字。

两法域商标法都有关于商标的禁用条款,一般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功能、用途、数量等的文字或图形,不能作为商标。内地还规定了商品之主要原料、通用名称,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以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和图形,不得作为商标,澳门则另外规定了表示产品的种类、生产季节或已成为现代语言或正当商务实践中的惯用标志或标记等,不得作为商标。至于地名,澳门明文禁止作为商标,而内地则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如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除外。

至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等,也在内地《商标法》的禁用标志之列,而澳门商标法令则规定,任何本地区、市或其他国内外的公共或私立实体的旗帜、剑徽、盾徽、纹章或其他徽章、红十字会或其他类似性质机构的专用徽章或名称,第三人的姓名、商业名称、公司名称、徽号或肖像等,在获得特别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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