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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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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所有视觉可见的标志,如果不被法律所禁止,皆可注册为商标。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文字商标:由一个或多个文字所组成,或由罗马字或阿拉伯数字组成或组合而成;

2.图形商标:由图案、图画、徽章或其他类别的图形标记组成,不包括罗马字母、阿拉伯和罗马数字。经过特殊设计的罗马字母及阿拉伯和罗马数字可以作为图形商标或广告图形,但图形商标或广告图形不得含有文字要素;

3.组合商标:由文字要素和图形要素组合而成。具有显著性的商品包装和产品外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除非该商品包装和产品外形不能与其技术因素分离。此外,公民姓名、公司名称、艺术作品等,包括其特殊字体、艺术作品的名称等获得版权保护的要素,在获得其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近似商标在获得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巴西专利商标局未驳回该商标申请,也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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