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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相好”商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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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相好”商标的情况

有家企业于98年7月14日在香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老相好”商标,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驳回,理由是:“老相好”一般多指男女不正当的恋爱关系,作为商标格调不高,与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相悖。据悉,该企业对商标局的驳回不服,已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此,本人发表一点个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首先,应该肯定商标局对该商标的驳回决定还是很有道理的,驳回理由也比较充分。这是因为,查《现代汉语词典》可知,“相好”一词有如下含义

①彼此亲密,感情融洽;

②亲密的朋友;

③恋爱;

④指不正当的恋爱的一方。查《辞海》,“相好”有两种含义;

①相友好;

②指男女恋爱或私通。

申请商标“老相好”属民间口语,其含义与“相好”大致相同。虽然该商标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而且其第一含义还属褒义,但其另外一方面的含义在社会生活中更为常用,因此,从建设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考虑,从“讲政治”的要求出发,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完全正确的。

其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巨大成果之一,就是使商标在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它不仅成为广大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商战利器,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面对令人眼花缭乱的商品或服务选择做出最后决定的重要甚或唯一的依据。

可以说,商标已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它不仅仅在经济领域发挥作用,而且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影响着社会文化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以,就有了“商标文化”的概念。既然是“文化”,就不是孤立的、一时的现象。这从有了一个“郎酒”,随之众“郎”雀起;有了一个“康师傅”,随之众“师傅”云集等诸多现象中得到了有力证明。

我国企业在商标选择、使用方面往往习惯于抄袭、模仿,商标跟风行为愈演愈烈。从前些年的简单直接的低级抄袭、模仿,发展到现在的高级演化、变异。企业在这些方面花多少冤枉钱都舍得,就是不舍得花大力气去独自创造具有鲜明个性的自己的商标。

多年来的商标审查实践也一再证明,商标特别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其示范效应是十分明显的,既迅速又持久。所以,对一个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涉及《商标法》禁用条款时,如何做出公正合法的审查结论,是需要再三斟酌、广泛探讨的。商标局准予某个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不仅仅意味着该商标可以获准注册,还意味着与该商标属同样类型的其它诸多商标都可以获准注册。

就本案而言,如果准予“老相好”初步审定并公告,可以肯定,其它五花八门的“相好”必然会相继提交注册申请。试想,如果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充斥着这样的将男女不正当的恋爱关系予以正面肯定的商标,会是什么样的局面

也许有人会说:你这不过是杞人忧天!我的回答是:请好好回顾近年来在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商标领域清理不良文化的事实,并关注一下现实中的商标使用状况。新闻媒体中就时常出现个别企业使用低级庸俗字眼作为商标造成恶劣影响的报道。对此,我们难道能视而不见

所以,我认为,“老相好”商标,还是不准予注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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