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 著作权】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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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版权,在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依法产生的权利。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意义上的著作权外,还包括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组织等基于对作品的传播而分别对表演、音像及广播节目等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是典型的“一体两权”。
从根本上讲,著作权制度调整的是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归根结底就是私权利益和公权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英美法系侧重于公权利益,大陆法系则注重对私权利益的保护,那么,我国现阶段的立法更倾向于哪种利益呢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在1990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经过数十年的实践,为适应社会生活和国际环境的新变化,我国历时数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几经兴废反复,于2001年完成了对其的修订,从而使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向现代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每一时代的著作权制度往往是不同主体之间在文化方面的利益冲突、融合、影响、制约的产物”。 4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欠缺尊重,过于迁就传播者、使用者,然而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更偏重于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在这种立法思想的引导下,社会主流观点是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限制传播者和使用者的权利,这也是当前我国侧重于鼓励人们创作文学、艺术作品的积极性的反映。
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 5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的确立,意味着我国把著作权延伸到了计算机网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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