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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被侵犯,该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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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因此也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网络技术。但是由于网络的广泛性,网络侵权案件也是频频发生,那么遇到网络著作权被侵犯,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的相关损失,那么赔偿的数额是怎样规定的呢

相关法律:

网络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第4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上述条款的具体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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