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对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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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制裁】著作权行政机关的职责和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版权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版权局;其主要职能为起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督管理出版、印刷业和著作权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等。因此,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围绕着管理展开的。在著作权的保护上,如何在源头上防止、扼制侵权盗版行为,使某些出版、印刷、音像等及相关销售部门呈现某种程度“侵权重灾区”的状况有所改变,进而在如何发展拓宽我国版权、邻接权产业和市场上作好文章,以促进文学艺术、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应当指出,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仅为版权行政管理机关的一个环节,并应当严格限定在依法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的移送上,不论以何种理由都不宜扩大到以行政权力处理涉及著作权的民事纠纷上。前一段时,某些地方版权行政部门主要出于本系统的考虑,力主要编制、设衙门、收费用,设置和扩大以处理著作权民事纠纷为主的机构是不妥当的。还有的行政机关将开展调处著作权民事纠纷作为版权管理工作的改革。有的当事人评论说,你一手拿着行政权,一手调处纠纷,我们不服也得听你的。不少有识之士也指出,行政机关以处理著作权纠纷为主做工作既不符合国际版权保护的趋向,又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有的单位为了增收而处理民事纠纷,害处就更大了。更重要的,我国某些领域盗版、盗印等侵权行为愈打愈烈、履打不竭的原因,与版权行政管理工作开展的角度、指导思想的偏差不无关系。如果放弃或减弱对著作权工作的行政管理工作,把对侵权行为的事后查处当作主要或常务工作,甚至也忙于调处纠纷,就有“帮了他人闲,荒了自己田”、“不务正业”之嫌。
那么,什么是版权行政主管机关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呢所谓行政处罚,是指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人所作的惩罚。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时,才能予以行政处罚;
2.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较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裁决;
4.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著作权法和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以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为前提,其行政处罚权只能由版权行政主管机关行使,其他机关不得行使。其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和罚款。受处罚人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认为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实施条件和程序等来分析,它是与民事责任有明显区别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因而,将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也算入行政处罚的范围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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