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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字字库著作权之争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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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汉字字库著作权之争之我见

一、缘由

实际上这里有两个缘由:一是2007年11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美国暴雪等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于2010年2月审结,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享有该字库的美术著作权,判决暴雪等公司赔偿方正公司14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万元。二是2008年8月,方正公司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有55款产品的包装、商标、广告未经其授权,使用了方正公司自主开发的倩体字库中的字体,并向其索赔142万元人民币。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字体字库可以作为美术著作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其字库中的单字不享有美术著作权。详情见下图:法 院案 件 名 称判 决 结 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方正告暴雪胜诉 4亿赔偿泡汤仅获赔145万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并只保护了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公司此前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方正诉宝洁字体案悬而难决,字库产业变革路在何方法院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方正公司以侵犯倩体字库中“飘柔”二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为由,对宝洁公司和家乐福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案情解剖

方正诉暴雪案

这个案子因诉讼标的太大而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后,方正公司在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与法院产生了分岐。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并只保护了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判决暴雪等公司侵害了方正字库字体的美术作品著作权,没有支持方正电子此前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的要求。而方正公司则认为计算机程序运行结果与计算机程序表达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应该分别得到法律的保护,即该软件既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又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为“方正字库是通过复杂的电脑程序设计完成,除字型轮廓生成指令外,还包含‘全局控制指令’,能够根据电脑显示分辨率的不同,自行进行调整变化,获得最佳的显示效果,这与相对简单的点阵字库完全不同。方正字库不仅包含字形坐标点的数据,还包含对这些点的操作、运算及控制指令,这些数据和指令代码共同组成方正计算机字库,符合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要求,并且早在2005年4月就已经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是获得合法认可的计算机软件。” 由于原、被告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不满意,均提出了上诉,目前还没有二审消息。

方正诉宝洁案

与方正诉暴雪不同,方正诉宝洁的案件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争锋的交点是: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方正公司对其汉字字库享有美术著作权,但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方正公司所主张的倩体字著作权的实际情况是:该字体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814个文字,方正后来按照国标字体经过拼字程序生产完成了6763个文字。方正是享有814个倩字体的著作权,还是对6763个字都享有著作权本案中,为宝洁公司设计倩字体“飘柔”的设计公司已购买了方正公司的倩字体软件字库,且宝洁公司自己也购买了该字库,这样,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造成了“二次收费”,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

三、问题分析

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清楚美术作品与软件这两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保护的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而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根据以上定义,笔者认为,字体库中的单字,显然不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然,从庭审资料得知,方正倩体字是由原方正员工齐立创作,齐立本是位书法爱好者,在工作实践中突发奇想,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虽然创作伊始只有814个文字,但方正公司在取得该814个倩字体的所有权后,又按照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最终完成了6763个文字。其创作行为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美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之规定,方正公司理所当然的为该6763个字美术作品著作权者。而其辅以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即可理解为计算机程序定义中所指的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因此,它也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成立要件。

就方正字库中这6763个倩字作品是否成立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务与理论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主张享有美术著作权而不具备软件著作权。此观点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代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方正诉暴雪等公司案中,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没有支持方正公司提出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是直接认定方正字库字型美术作品著作权,暴雪等公司在《魔兽世界》中擅自复制、安装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系侵权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主张不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而具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持此观点的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李静先生为代表。李静在其《浅析字库字体的著作权》一文中论述,根据美国Feist案件所确认的“额汗排外理论”, 对于仅靠时间精力投入所形成的辛勤劳动的作品,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除了应当是作者花费一定劳力自己完成之外,更重要的还应是作者在其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性表现,作者在大脑中所形成的认识应该是自主性的,而不是他主性的。方正字库字体是先设计出书写字体,然后运用计算机软件对该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再通过特定的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通过输入某种汉字而得到。从这个过程中看出,字库字体不是创作出来的字体,而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通过字库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的调用等程序运行。该程序的设计是作者为了实现字库字体在电脑屏幕上显示而设计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因此,应认定为软件著作权,而不是美术著作权。除此以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观点也应该值得我们去重视,在方正诉宝洁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对其方正倩体字库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但只能对字库进行整体性保护;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

那么,为什么会有字体库是美术作品还是软件之争

首先在于字体库的特殊性。方正倩体字库系来源于书法、却又是可工业复制的科技产物,法院认定其为美术作品正是源于其美术字体本身。在北京高院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不能支持方正公司提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个人认为不妥。为什么呢我们在了解什么是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前,还是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对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实就是民事权利的主体,同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其实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狭义上的权利客体,是指在法律上得为支配的对象,除物、精神上之创造外,尚还包括物权及债权等财产权在内。 同一个法律上得为支配的对象可否有两个不同的权利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就拿一个卡通形象来说,创作者自其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便对该卡通形象享有著作权,当他将该卡通形象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他又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也即对这一个卡通形象而言,创作者对其拥有两个可支配的权利--著作权与商标权,它们均属于创作者的精神创造物。回头我们再看方正字库的字型与方正字库程序,它们都是创作者的精神创造物,这一点勿用质疑,但它们是否属于同一客体的两种表达呢同一客体的两种不同表达是指某一物它既可以叫A,也可以谓B,但它们最终指向的只能是一个可为支配的对象。方正字库的字型是指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方正字库程序是指方正公司如何利用计算机软件对字体进行扫描、笔迹分析、数字化拟合等一系列程序形成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及如何通过特定的软件对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信息进行调用、解释而得到这款数据库的运行程序。从这些描述内容来看,它们明显是两种不同的精神创造物,因此,也就不能归结为同一客体,更不可能是同一客体的两种不同表达。并且方正公司曾将方正字库的字型、方正字库程序分别到相关单位作美术作品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备案,此也可从侧面证明相关著作权登记单位也认可方正字库的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据笔者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部法、哪一条司法解释规定同一个客体不能同时拥有美术著作权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另外,题外话也说一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认定通过若干程序创作完成的方正字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会给现实带来困扰--方正字库还能作为软件产品去销售吗如果方正公司继续将方正字库作为计算机软件销售,是否会构成欺诈

其次,在于作品的创作性、思想性与情感性。李静引用美国“额汗排外理论”排除了“仅靠时间精力投入所形成的辛勤劳动并没有作者思想或情感方面的创作”为作品的创作。她认为字库字体不是创作出来的字体,而是由书写字体转换而来,在转化的过程中即便是付出了辛勤的汗水,也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就如临摹不是创作,是刻意的摹仿而不具备著作权一样。果真如此吗笔者本人就是一位书法爱好者,平常没事时就临摹一下前人的字帖,高兴起来也会随意“创作”一两幅“作品”。和其他千万个书法爱好者一样,无论是对自己临摹的书法作品还是“创作”出来的书法作品,本人都视若珍宝,是因为无论临摹学习还是创作,我们都将自己那一时段的心情与对该作品的理解与透悟注入其中。俗话说“见字如见人”,即便是同一作品,临摹者在平心静气、气闲意淡、心烦意燥、激情四射等情境下书写,都会有各种不同的表象,更不要说不同的人临摹同一幅作品了,不然怎么会有《兰亭序》“神龙本”、《兰亭序》“天历本”、 《兰亭序》“褚本”、 《兰亭序》“冯本”、 《兰亭序》“定武本”之传试问,如果临摹不具备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为什么唐以后的书法爱好者对《兰亭序》的五大临本推崇倍至所以,李静之所谓“额汗排外理论”在临摹上之运用是非常之不恰当的。方正字库字体本来源于书法,只不过它又借助当下社会所拥有的科学技术,让原来只能一次创作的书法实现了复制的可能,我们不能因为其杂揉了计算机技术而否认了字体的原创性,继而又否定了它的权利,这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也是对其权利的无来由剥夺。

对认定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汉字字库,著作权人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还是对其字库的组成部分单个汉字享有著作权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汉字字库仅对其整体内容享有著作权,字库里的单个汉字不单独受保护。其主审法官王宏丞的许多观点让人颇觉不可思议:

首先,王宏丞法官认为,“汉字由结构和笔画构成,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工具,其主要的功能为传情达意,视觉审美意义是其次要功能”之观点可能就存在对汉字的误解。我们先纵观一下汉字印刷字体的发展,各个朝代无不具备鲜明的时代特征,并善于选用一些名家名体作为流通范本。例如唐代印刷品字体多选用当时的写经体;宋版书多选用唐代欧、虞、颜、柳等名家楷书;南宋后期,刻版中出现了横平竖直、字形方正的“宋体”;元朝的刻版多为端楷,书法家赵孟頫的字体多为其所用;明代初期,官方推崇“台阁体”,以至 “台阁体”风靡一时;到了清代,皇家的活字版印书又选用宋体;在近代,推行铅活字印刷时,出现了宋体、仿宋体、楷体和黑体四大印刷字体;20世纪50年代,陆续又出现了隶书、北魏体及当代书法家的字体。这些名家、名字体的选用,无不在说明汉字在作为工具使用时既要传情达意,又要具备视觉审美之需。当今社会,汉字及字体的创造、发展已逐渐弱化,如何让传情达意的古板汉字在流通中鲜活起来,是每一位书法爱好者和字体字库设计者的最终追求。这时,汉字的视觉审美不但不是其次要功能,更应该是他创作的主要目的。

第二,“每个字的结构和笔画本身是固定的,不能进行再创造或者改变,否则会成为通常意义上的‘错字’。将汉字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必须要求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其字体的形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之观点也尚可推敲。中文汉字经过几千年的文化沉淀,由当初繁杂的象形文字演变成今天我们使用的简汉字,从大篆、小篆、虫书、隶书、章草、楷书、行书到草书,无不在进行再创造或改变。当然,当代书写者不可能像古人一样大刀阔斧地去改变汉字的书写习惯,但是,在书写上的创新,我想还不至于那么难。毕竟书者的人生阅历、知识结构、生活情趣及对生活的感想感悟均不相同,书写出来的作品自然只能彰显其特有的秉性,就如现代著名的书法家启功、赵朴初、沈鹏、张海、孙晓云,文艺界书法家张铁林、徐静蕾、马季、姜昆、郁钧剑、王刚一样,他们的书法就各成体系、各具风格。正因为此,2007年,方正公司与演员徐静蕾达成协议,将她温婉、秀丽、从容、优雅的手写体制作成方正静蕾体字库出售,这些创作,无不在完全相同的笔画和结构的基础上,但其汉字字体的形态却各具一格。

第三,“就汉字而言,其作用主要在于作为沟通符号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因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单字所体现的风格有其局限性,故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字库之所以能成为字库,就是由一个个单字组成,没有这些独具匠心的单字,也形成不了方正倩体、方正静蕾体等字库。比如,笔者本文用的字体是宋体,而这几个字却是黑体,它也是方方正正的汉字,没有结构与笔画上的变化,谁能说这几个字与通篇文字没有明显的风格区别恰恰就是这些看似不够奇形怪状的单字组合成了一套套风格各异的字体字库,当这些不同字库中的单字使用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流、宣传中,多元化之文化情趣才能得以显现。故,不能因汉字的结构和笔画不可改变,而对单字所体现的风格予以限制、解释,汉字是否具有独特风格当以消费者对字体的认识来区分,也即消费者对这些文字造型的认知、认同、欣赏度。从庭审中我们得知,宝洁公司使用的“飘柔”等文字,其目标很明确,就是使用方正倩体字库中的汉字,是明知故用。也即宝洁公司认为方正倩体字符合其公司产品定位、品牌塑造、及消费者的认知,所以才会在其55款产品的包装、商标、广告上广范使用,这种使用的本身就表明,方正倩体字具备一种独特的风格与文化品味,所以,王宏丞法官之“单字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字体的独特风格较为困难”之观点值得玩味。由此推断出的“将其中的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结论,笔者认为论证依据不足。实际上,如前文所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都已认定方正字库字型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前文所讨论的单字实际上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笔者认为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不应该在认定字库字型著作权的基础上,再确认字库中的单字是否具备美术作品著作权,而是只要认定宝洁公司的前述使用行为是否侵犯了字库字型的著作权就可以了。法院更应该做调查、核实工作,如宝洁公司使用了方正字库中多少个汉字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得到许可所使用的汉字字体字型是否相同或近似宝洁公司使用的字体字型的主观愿望及其来源等。

方正公司是享有814个倩字体的著作权,还是对6763个字都享有著作权 这其实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个人认为。为什么起因就是因为方正倩字体的原形是814个电子汉字,由方正员工齐立创作,之后方正公司从齐立处取得这814个电子汉字的著作权,方正公司在取得该814个倩字体的所有权后,根据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字库内容,最终完成了6763个文字。庭审中,宝洁公司曾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方正公司只对原始的814个方正倩体字拥有著作权,其后来在814个字倩体字基础上再次创作的5949个倩体字应不属于创作型劳动,不能享有著作权。这里笔者想说明的是,一个作品可以由一位创作者完成,也可以是多个创作者、甚至可以由单位主持创作完成。齐立在创作方正倩体字伊始,是将具有美感的书法作品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创作出一种独特笔画、构造、顺序的电子字体,但它仅仅只有814个汉字,不能满足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汉字的需求,在齐立离开方正之后,方正公司根据国标字体、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将近6000个汉字字体设计完毕,完成齐立创建但并未完成的工作,因此,可以认定它们是一个连续的创作行为。也即,方正公司对这6763个字型享有著作权是没有问题的。

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 方正诉宝洁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情节,那就是为宝洁公司设计倩字体“飘柔”的设计公司在购买了方正公司的倩字体软件字库后设计的,并且宝洁公司自己也购买了该字库,所以,当方正将宝洁告上法庭时,宝洁公司觉得特别不能理解。对此,方正公司的解释是方正公司对方正字库有一种特别的授权模式,那就是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的方正字库即拥有了字库软件的使用权,可以安装到一台计算机上使用。个人用户可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企业用户可用于内部编辑、打印、设计小样等工作。如果企业要将方正字体应用于广告、产品包装等商业目的,必须得到方正电子专门的授权。根据用户选择的字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时间,方正电子根据现有价格体系提供相应的授权价格。“就像你买了一张DVD光碟,你自己在家看,没有任何问题,但你要用作商业目的,就得另外掏钱。”方正公司字模开发部部长黄学钧如是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但是,字体字库的使用与DVD光碟的使用真的一样吗

我国《著作权法》中著作财产权明确规定了十三个权利,它们是: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北大方正在该案中可涉财产权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伤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我们再来分析方正诉宝洁案中,方正公司可向宝洁公司要求哪些财产权:首先,宝洁公司使用方正字库中的文字,因字库是其合法购得,并且使用的也仅是其中的某些单字,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对其字库本身的复制;其次,宝洁公司显然也没有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方正字库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第三,似乎方正字库软件也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且宝洁公司也没有将方正字库拿去出租之意图。故,宝洁公司侵犯的不是前三者的权利。那它是否如方正公司字模开发部部长黄学钧所说的一样享有二次销售的权利美国学者patterson认为,著作权的主要目的是要控制著作权作品首次销售的权利。当享有著作权的产品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在一定地域范围对作品的控制权。

而凡是合法取得作品的人,均可对作品自由处分。这就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但也有些例外。因为与传统版权作品借助有形载体,以物质化商品形式流通不同,新兴的数字作品无需依附有形载体,以无形数据流方式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如果对它们也实行“权利用尽原则”,对于著作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对DVD产品而言,复制、发行、出租、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都是其“权利用尽”之例外。而计算机软件,其“权利用尽原则”的例外有两点,一是软件本身的复制权,一是软件产品的出租权。著作权法中没有就计算机软件之“权利用尽”再作其他规定。故,黄学钧先生之DVD比拟计算机软件产品是不恰当的引喻,有误导消费者之嫌。即便就如方正公司所言,方正字库是一种艺术作品,任何艺术作品在复制、发布、发行时都是需要获得授权的。这里的复制也不应包括产品所有者的使用。方正公司其实是混淆了复制与使用的概念与性质。当方正公司将方正字库出售给设计公司、宝洁公司后,就已将其字库的使用权转让给了这两者,方正公司无权再限制出售后字体库所有者的使用,就如消费者买回一个计算机硬盘一样,是自己使用、送人、还是再次销售,产品制造者无权过问。方正公司不能借口打击盗版而任意扩大自己对著作权所享有的权利,更不能将侵犯消费者的权利作为维权的挡箭牌,因为,方正公司的特别授权模式是以其市场主体地位支配者单方面为消费者设定的义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

四、诉讼背后的利益之争

纵观方正诉暴雪、方正诉宝洁案,归根结底,不过就是利益之争。比如方正公司认为自己在为整个字库产业而战。是因为“目前市场上极少有公司主动为使用字库付费,如果不能建立产业的健康格局,计算机用字将面临新字越来越少的局面。”但实际上,方正公司是在滥用其著作财产权,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一点,笔者在“方正公司是否有行使‘二次收费’的权利”已论证,此处不再赘述。软件行业之软件开发成本高是事实,但软件本身的价格也不扉,动耴定以几万、几十万元的软件比比皆是,现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常都需要若干软件来支持办公,有些软件往往一套、二套还不够用,批量的采购外加每一到两年的升级、维护费,使得软件投资已成为一些企业沉重的负担。这一点,软件开发企业不但不去反思、管控软件开发及维护成本,反而依据自己的市场主导地位,签订的霸王条款以扩大自己的权利,是一种不负责任的体现。宝洁公司,貌似是这次诉讼中的牺牲者,因此,他们在诉讼伊始便打出悲情牌,以博得社会最大的同情--我们为社会而战。他们是为社会而战吗他们是在为自己而战。试想,如果此案方正获胜,即方正享有著作权“权利用尽原则”之例外,宝洁公司得为其已使用的55种产品的标识、包装和广告付多少费用!正如宝洁公司自己所说的那样,这些标识、包装和广告的形象早已深入人心,一旦需要更换字体,他们产品的包装、平面媒体广告以及所有的宣传材料都要重新制作。由于宝洁的产品产量巨大,分布广,涉及金额巨大,重新印刷的成本将是难以估量的。并且这笔费用还是小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多年来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则极有可能因此大打折扣。他们又得为此要付出多少代价其实,任何一部法律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平衡国家、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利益。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之例外就是因科学技术发展应运而生,以平衡日益更新的数字传播给权利人带来的利益损害,但权利人不能就此而无边界地扩大自己利益的领域,将贪婪的双手伸向任意边角。利润很重要,社会责任也同样重要,当国外许多软件企业竞相公开软件源代码、竭力提供自由、公共领域软件,以期与大众共享科技之进步之时,我们的软件企业却在做什么不过话又说回来,企业当应追求利润,没有利润的企业最终只能走向灭亡,所以,单纯以追求最大利润的企业,请摆正自己的位置,别动辄将自己树立的很伟大--为大家而战,还不如直接说为自己而战来得更坦率些。且,社会学意义上的生存者,为自己而战也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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