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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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虽然从理想的角度来说很难界定,但在客观上是存在一个适当保护期限的。虽然作品的创作情况各式各样,作品的类型也很多,在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上则一般具有一致性,并且只是很少类型的作品被给予例外。总体上,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上其亡故后若干年;著作权不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其著作权保护期为作品发表之后若干年。从各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也是一致性地规定了这种保护期限。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它体现了一定的确定性,其意义主要体现在减少作品著作权的交易成本、便于著作权管理。具体地说,如果不同的作品根据该作品创作和在市场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同保护期的话,在实践中会出现极大的差异性,并可能妨碍市场交易。但是,就不同类别的作品来说,一致性并不排除在不同类别的作品之间著作权保护期限存在区别。只要每一个类别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一致的,那么对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并不都会带来不便。
从国际层面看,著作权保护期的一致性也具有一些优势。在著作权国际化急速发展的情势下,对在不同国家流动的作品如果不同国家给予不同保护期,当事人要查明需要付出一些成本。当然,国际著作权公约也只是给予一些最低的保护期限。但是,这种最低的保护期限至少保障了各成员国有一个统一的、起码的保护期。而且,在著作权法实践中,成员国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如一般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此外,联系到非一致性保护的情况,在著作权国际贸易中可能会有显著的不平衡,例如一部作品可能在一个国家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可以被自由利用,但在另外一个国家却还在保护期内。因此,在国际水平上,一致性似乎是一个合乎需要的目标,并且在这一领域中的国际规范的发展是一个强劲的主题。可见,一致性的著作权保护期在一些环境下具有自己的优势,如国际保护领域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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