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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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有关软件著作权登记规定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办理流程如下:填申请表-然后初审-上报版权局-反馈受理通知单-发放证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软件的鉴别材料;
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X 210mm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最终的司法判决;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软件登记的撤销;
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 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登记证书费;
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查询费;
撤销登记申请费;
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软件登记自己办就好了,很简单的,每件只需要交300元就可以了。下面是我总结的工作程序,供你参考。
软件登记工作程序
准备申报材料:
1. 软件登记申请表:
2.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
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按“品牌”+“名称”+“功能或者性质”+“系统”或“软件”或“系统软件”填写;其中的“品牌”可无。例如,新星儿童教育软件。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按照“V”+“版本号”填写,例如:V1.0。非V1.0版本,如是升级版本,须提交版本升级说明。如是原创性版本,须填写《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没有填写版本号,视为V1.0版本。
名称说明: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源程序和文档以及各种相关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必须和全称或者简称一致。
开发完成日期栏:
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首次发表日期栏:
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
单位必须填写本栏。
须在开发完成日同日或者之后。
* 注意:软件的开发完成与首次发表日期均需具体到日。
软件开发情况栏:
1、独立开发:
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
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协议。
3、委托开发:
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
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原始取得权利栏:
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继受取得权利栏:
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著作权人:名称、国籍和住址
1、名称:填写公司及其它所有合作单位的名称
2、国籍:中国
3、住址:营业执照副本上的注册地址。
4、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权利范围栏:选择全部。
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对软件适用的行业和用途
2、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2、该软件的编程语言及其版本号
3、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
4、源程序量
5、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申请者栏:
如为合作开发,此栏名称栏填写一个单位作为代表即可。
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代理者栏:
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
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注意选择“一般交存”,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页码为前30页,后30页。
申请人保证声明栏:
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3. 说明文档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
如:用户手册,操作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其中任选一项作为文档。
注意:
按文档前30页、后30页提交。第1页为起始页,第60页为结束页。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文档。 每页不少于30行,第60页为结束页。在每页的右上角标注连续页号1-60。
文档中出现的日期必须是在申请单位成立之后、软件完成之前这段期间内;文档中出现的公司名称和软件名称必须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上填写的公司名称和软件名称或简称保持完全一致。。建议:文档中均不要出现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的名称,标明引用也不允许。
文档中出现图片,须提供合法使用图片的证明材料。
文档中的名称须与申请表中全称或简称一致。
4. 源代码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
提醒注意:
① 提交源代码必须使用A4纸,单面打印,并在右上角标注页码。按前、后各连续30页提交,共60页。整个源程序超过60页的,第30和第31页不能连续,第60页必须为模块结束页。整个源程序不足60页的需要提交全部源程序。除结束页外,每页打印的源代码不得少于50行,在每页的右上角标注连续页号1-60。可另加封面。
②源代码中出现的公司名称、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必须通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上填写的公司名称、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保持完全一致。提交的源代码中不得出现除申请登记的软件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建议:提交的源代码中尽量不要出现任何个人或单位的名称。。源程序和文档中均不要出现任何人或者任何单位的名称,标明引用也不允许。
③ 源代码中出现的日期必须是在申请单位成立之后、软件完成之前这段期间内。建议:提交的源代码中尽量不要出现日期。
5. 合作、委托开发协议或任务书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需盖合同章)
。
申请者如果存在以下情况,要选择提交下面文件:
1)、 合作开发软件 – 提交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注:需要享受增值税政策的,不要按合作开发软件申报,权利人只填写享受政策的单位名称。
2)、 委托开发软件 -- 委托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3)、 下达任务开发软件 -- 下达任务书复印件
6. 企业营业执照
1份,寄版权保护中心)提交复印件
注:对于合作开发软件, 须提交各协议各方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每个软件一套。
7. 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需盖章。
8. 用户手册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
9. 不遵守GPL自由软件协议的声明
提交纸版和电子版,需盖章。
若申请软件是基于Linux平台开发的,需提交一份不遵守GPL自由软件协议的声明:说明未修改LINUX内核、未使用开源软件、不遵循GPL协议。
10. 其他材料:
,提交复印件。
继承取得软件提交遗嘱证明或者法院相关判决。
转让取得软件协议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提交转让协议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承受取得提交承受取得证明,如工商证明。
二、邮寄材料
将上述材料除第1条之外的文档寄往如下地址:
邮政编码:100044
北京车公庄大街甲4号物华大厦5层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三、交费
寄资料后半个月左右没有修改意见可直接汇款。,填写汇款申请单,领导签字,报财务。
费用: 300元/个
目前的汇款账号:
帐户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帐号: 7112010189800001174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阜成门支行
软件登记自己办就好了,很简单的,每件只需要交300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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