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和批准的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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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和批准:
第1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2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3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4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5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最终的司法判决;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6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7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审批流程分为受理、审查、登记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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