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文章的法律问题:是否侵犯了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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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转载文章的法律问题: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近日读2008年2月28日《大众日报》,第5版转载了《检察日报》的一篇评论,题目是:如此“委屈奖”不设为好!内容谈的是对郑州客运段3名列车员因在乘务工作中打不还手骂不还口获“委屈”奖一事发表的看法。
对这篇评论我有一点印象,在《大众日报》上一读感到眼熟,想看一下落款是谁写的但该文落款并没有署作者的名,只写了“检察日报”四个字。这样转载文章行不行呢我有点疑问。
一个问题是:转载该文是否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是一项专属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剥夺。那么,落款“检察日报”算不算署名呢那就得看该篇文章是否属于单位作品。所谓单位作品,是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转载的该篇文章从内容上看不可能是单位作品吧为此我搜索了一下《检察日报》网站,查到该文作者叫“朱海滔”。原题目是:“委屈奖”不如改为“文明工作奖”。当然,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报社、期刊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改一下题目倒是没什么。但转载人家的文章没有署上“朱海滔”这三个字,恐怕是不太合适吧
除此之处,我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篇文章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作品。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文章都可以随意转载的,只是对可以“合理使用”的文章,才可以不经作者同意进行转载,并不需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作了如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颠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那么,《检察日报》上发表的该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呢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首先,该文是否属于时事性文章呢《现代汉语词典》对“时事”的解释是,“最近期间的国内外大事”。可见,“时事”具备两个显著特征,即时效性和重大性。从内容上来说,“时事性文章”也应具备上述两特征。该文所涉及的铁路段颁发“委屈奖”虽具有时效性,但似乎不能归结为“国内外大事”,因此缺乏重大性特征。其次,该文是关于政治的呢还是关于经济的、宗教的呢郑州铁路段属企业性质,不好说承担了国家的哪些公共管理职能,从主体来看其行为很难说是政治性的;企业的行为虽然与经济紧密关联,但该文的内容谈的是一个内部奖惩制度,似乎也不象是关于经济的;宗教就更不用说了。
从上述分析来看,《大众日报》转载《检察日报》的该篇文章不一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可以合理使用的作品。如此一来,报社转载人家的文章就应该经过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不知报社除了没署作者的名字,是否征求了作者朱海滔的意见并给人家寄去过一点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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