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 著作权保护】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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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 著作权保护】修改著作权法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等16名委员联名提案
作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至今没有做过全面修改。在今年两会上,李玉光、钱海浩等16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以及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
作为此提案的牵头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委员今天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专访。
摄影作品保护期应延长
“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李玉光直截了当地表达观点。
这不仅基于著作权法颁布20年来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均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普及对版权保护提出的新挑战,而且在我国2007年3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后,更加凸显著作权法诸多的过时与滞后条款。
李玉光举例说,著作权法规定摄影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的50年,这是根据《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巴黎文本有关摄影作品保护条款制定的。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鉴于通讯技术及互连网的飞速发展,在1996年12月制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明确对摄影作品的保护,不再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要求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各国可以提供与文学等作品同样的保护。
李玉光反映:“由于现行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保护期限低于国际条约的规定,使得中国的摄影作品在国际文化交流和贸易活动中处于极其不平等的地位。”
为此,16位委员在提案中提出,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具体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报酬条款不应成“空头支票”
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事实上,绝大多数著作权人依此条款是要不到报酬的,除非极个别的对簿公堂之后。
李玉光介绍,此条款赋予广大著作权人向广播电台、电视台主张付酬权利这很好,但实际上这一条款是悬在空中的,落不了地。
原因在于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由谁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即便已经成立了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也不能实现权利人向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收费,相当于法律为著作权人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
李玉光说,这一法律制度的欠缺,严重影响了广大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建议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明确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支付报酬的具体规定。
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
近年来,我国的视觉艺术作品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
与我国不同的是,随着摄影、美术等视觉艺术作品在二级市场中的活跃,欧盟各主要成员国已经在其版权中确立了追续权,欧盟还在2001年颁布的一项法令中,规定各国在进行视觉艺术作品拍卖时,都将从每件作品的实际收入中为著作权人提取3%至5%的版税。此举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拍卖等交易活动中。
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也无法为中国艺术家收取这项版税。2006年,北京华晨拍卖行举办的首次摄影作品拍卖,就已经出现了众多著名摄影家强烈呼吁尊重他们创作劳动的诉求。
李玉光回忆说:“当时,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席邵华上书有关部门,要求停止拍卖活动,以免造成对摄影家利益的侵害;著名摄影家吕相友则明确要求华晨,从其拍品中撤掉他拍摄的毛泽东作品。”
“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摄影等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极其必要,有利于我国艺术品在国际社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李玉光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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