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合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萌萌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萌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合作作品确定】合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 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纠纷中,很多是由于确定合作作者的身份产生矛盾而引起的,而且这部分纠纷也比较难于解决。我国立法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本文有108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合作作品确定】合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

在涉及合作作品的纠纷中,很多是由于确定合作作者的身份产生矛盾而引起的,而且这部分纠纷也比较难于解决。我国立法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20]但这毕竟过于原则,无法以此作为判断“创造性劳动”的标准。另外,前面虽然已经确定了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但仅仅根据它来确定合作作者还是比较困难的。这是因为,判断参加创作的人所提供的工作是创造性的,还是劳务性的,并不能依据事先约定;“创造性劳动”的含义太广泛和一般了,只有很少一部分工作是谈不上任何创造性的纯劳务。[21]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学说。

1、价值决定论

张佩霖先生在《著作权》1991年第1期发表文章《试论确定著作权是否共有的界限》,提出了“价值决定论”。文章“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参考政治经济学中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提出:“依是否决定作品的价值的创作性劳动来决定能否共享著作权”,“决定作品价值的创作性劳动”即决定该作品价值的创造性劳动。由此,引起了学者的争鸣。

李迟善先生在《著作权》1991年第2期发表文章《合作创作决定著作权共有与张佩霖同志商榷》。文章认为,引进价值尺度的实际效果,使我们在概念和判断上更为模糊了。“价值”概念的模糊性。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数人参与的作品的形成过程中,虽然各参与者的劳动形式与分工可能不同,但都能抽象为一定量的无差别劳动,即价值,即使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参与一般性劳务合作的人,其劳动价值同样凝结在作品之中。“价值”判断的模糊性。“价值决定论”认为,在作品中只有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体现一定的学术、艺术价值的作者,才能成为合作作者。这显然与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违背,不应成为判断合作作者的标准。

同意后者的观点,认为“价值决定论”开阔了人们认定创作性劳动的范围,即创造性体现在作品中的结果要从价值上考虑,但由于“价值”的概念和判断上的模糊性,不能成为判断合作作者的标准。

2、作品原创性成分来源的标准

浮新才先生在《著作权》1993年第2期发表文章《试论合作作者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作品原创性成分来源的标准”。文章认为,无论是单人作品还是合作作品,产生著作权的核心是作品的原创性,只有其劳动直接增加了作品原创性成分的人才是作者,否则,即使其劳动包含相当高度、复杂的技巧,也不具有作者的资格。

基本上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作品应当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的成果,表现为作者的智力或者精神活动的结果,是具有个人风格的独创。因此,对于参与合作作品的人来说,只有其劳动的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才能成为合作作者。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合作作品作者身份的确定”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744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