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词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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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辩论词有著作权吗
刘畅是南通启秀中学一名已有多年教龄的历史老师。2001年2月,启秀中学决定组织一场“主体性教育”课堂实践研讨会。为了参加这一活动,刘畅决定创新教学形式,以“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主题,组织学生以正反两方辩论的形式上一堂公开课。
此后,刘畅花了几天时间,收集了大量关于辛亥革命的文献资料,并撰写了辩论词。辩论词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阐述立场,分别由正反双方的一、二、三辩从各自立场陈述观点;第二部分为自由辩论;第三部分为总结陈词,分别由正反方四辩对前面的辩论进行总结;第四部分为自由提问。公开课上,正方和反方两组学生激烈的辩论让这次活动达到了最佳学习效果。
公开课的成功,让刘畅萌生了写作论文的想法。于是,刘畅以公开课内容为背景,撰写了《历史活动课中的主体性教育与创新教育以活动课“辛亥革命是否成功”为例》一文,并将辩论词作为该文附录,发表在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主办的2001年第8期《中学历史教学》杂志。该文后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2002年第2期《中学历史、地理教与学》转载。
辩论词被“克隆”了
2003年12月14日,刘畅正在翻看自己订阅的《历史教学》杂志,一篇题为《以“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为例,看中学历史研究性学习》的论文吸引了她的眼球,此文跟自己发表的论文有很多相似之处,文章的作者是新疆乌鲁木齐的一位叫杨逸的中学老师。历史教学社不仅为杨文加了编者按,还将文章上载至历史教学社网站。
仔细读后,刘畅发现,杨文第二部分的标题为“研究过程”,其内容为正反双方以四次辩论的形式就“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这一辩论主题进行的阐述。其中正反方二、三、四辩的内容分别与自己论文所附辩论词中的第一部分阐述立场中正反方二、三辩以及第三部分总结陈词中正反方四辩的内容基本相同。
刘畅认为,杨文大量抄袭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在交涉无果之后,刘畅于2004年1月30日向南通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她认为,历史教学社作为出版单位、南通邮政局作为发行单位,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0元。
辩论词的作者应为学生
南通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7月和9月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刘畅对刘文所附辩论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要弄清这一点,首先要确认辩论词的作者。
历史教学社认为,原告刘畅主张杨文侵犯了其发表的文章所附辩论词的著作权,而该辩论词系其学生主动学习、思考后形成,并非刘畅本人所创作,刘畅仅是对学生发表的辩论词进行了整理,刘畅对该辩论词不享有著作权。本案的权利主体应是刘畅的学生,而非刘畅。
刘畅为证明其作者身份,向法院提供了文章及辩论词的底稿原件,还有刊登文章的所有合法出版物。南通中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该作品的作者。被告历史教学社认为辩论词系刘畅学生所写,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在被告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刘畅为刘文所附辩论词的作者。
辩论词享有著作权吗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则是某一智力创作成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作品的独创性应当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二是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
历史教学社认为,关于辛亥革命的历史意义已有大量的论著,从辩论词的内容看煵痪哂卸来葱裕因此辩论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刘畅在归纳了现有大量关于“辛亥革命是成功还是失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公开课的要求,有选择性地采用了其中部分内容独立创作完成,该辩论词具备独立创作的要求。虽然该辩论词在内容上并没有重大的理论突破,但其不是对现有研究成果的简单堆砌,而是有选择性的按照一定体例进行整理、编排,并加入了自己对“辛亥革命是否成功”这一主题的理解。因此,该辩论词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个性,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因此刘文所附辩论词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刘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一审:赔偿并消除影响
南通中院从两个方面,即刘畅是否为辩论词的作者;刘文所附辩论词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了考证和审理,结论为刘畅对刘文所附辩论词享有著作权。
该院还查明,杨文的第二部分“研究过程”与刘文所附辩论词无论在表达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基本相同。根据刘畅论文的创作、发表时间均先于杨文,以及刘文刊载的刊物在国内发行范围较广、影响较大等事实,可以认定杨文第二部分“研究过程”的部分内容剽窃了刘文所附辩论词。
同时法院认为,《历史教学》在国内外公开发行,被告历史教学社作为其出版者,对国内主要历史教学刊物的用稿情况应有所了解,尤其是刘文还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出版的刊物转载过,而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疏于审查,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南通邮政局依法负有提供及时准确的邮政服务的义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对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的义务。因此,南通邮政局不承担责任。
2004年11月,南通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历史教学社赔偿原告刘畅3000元;历史教学社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驳回原告对南通邮政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0元,原告负担80%,被告历史教学社负担20%。
二审:赔偿、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此案一审判决后,原告刘畅、被告历史教学社均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于2005年3月和7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刘畅说,原审判赔偏低,不能充分体现合理赔偿的原则;原审未判历史教学社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消除影响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时至今日,侵权文章依旧被放置在历史教学社网站的首页上,继续侵害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历史教学社则认为,刘畅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辩论词享有著作权。
二审中,刘畅提供了原启秀中学6名学生和4位老师的名单,请求法院进行调查,以证明自己是辩论词的作者。省高院经调查确认,公开课前,刘畅让学生自己写了关于“辛亥革命是否成功”的小论文,因学生们写的文章内容较浅,不能满足公开课的要求,刘畅便自己撰写了全部辩论词,于课前发给学生进行背诵,并进行了数次演练。在此后的论文中,刘畅将辩论词作为附录一同发表。
综合考虑历史教学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发行情况、网站的性质及在网站上刊登侵权文章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以及刘畅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用等因素,省高院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额偏低,不足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历史教学社赔偿刘畅8000元;历史教学社停止侵犯刘畅著作权的行为,在其主办的《历史教学》和网站首页上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在网站上刊登的声明应持续30日;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历史教学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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