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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的著作权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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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包括哪些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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