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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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江苏省互联网新闻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崔亚斌、北京鸿达以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民三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互联网中心委托代理人蒋振宇,被上诉人崔亚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鸿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亚斌一审诉称:互联网中心将鸿达公司违法制成的《黑道》音像光盘侵权制品通过其网站进行有偿下载,牟取利润;鸿达公司未经崔亚斌许可,将常桦剽窃、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纪实文学作品《黑道》一书以评书形式制成音像光盘制品公开出版发行,大量销售,并向各地网站提供所谓“版权”,进行营利活动。互联网中心及鸿达公司的行为给崔亚斌声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已构成侵权,故请求判令互联网中心及鸿达公司:1、停止侵犯崔亚斌著作权的违法行为,销毁相关音像光盘,停止网站有偿下载服务,在《电脑报》及“中国江苏网”首页设置链接向崔亚斌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崔亚斌损失人民币10万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崔亚斌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全部费用。
互联网中心一审辩称:互联网中心是江苏省政务信息网络传播平台,其主要作用是报道江苏的各类新闻和综合信息,并非传统意义所指的商业性网站;网站的内容是由网友共同上传维护,其不知道《黑道》作者是崔亚斌,故没有构成对崔亚斌的侵权;崔亚斌主张的损失无法律依据。
鸿达公司一审辩称:本公司没有制作与《黑道》有关的音像制品;亦未曾与互联网中心的任何频道合作过。崔亚斌提供的公证书所载内容是网站单方行为,鸿达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崔亚斌对鸿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崔亚斌独立创作完成“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于2001年由九州出版社、中国言实出版社出版了《黑枭》和《黑枭末日》两部作品。2004年2月26日,新疆人民出版社与常桦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同年5月,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黑道》一书,全书17.5万字,其中有约11万字抄袭了崔亚斌的作品《黑枭》和《黑枭末日》。
2006年2月23日,根据崔亚斌的申请,由辽宁省公证处公证员监督,崔亚斌委托代理人崔翔在辽宁省公证处操作计算机,打开“中国江苏网”网站进入主页,该网页底部显示“江苏省互联网中心版权所有”,继续点击链接进入中国声音网-文件下载页面,其页面显示:黑道-纪实文学、出品-鸿达以太、日期-2004年,上站日期-2005年6月25日,内容包括声音名为“黑道1”-“黑道12”共12个音频文件。公证员对该网站相关页面及内容进行保存、打印,同时下载12个音频文件并刻录成光盘封存,出具了辽宁省公证处辽证民字第0327号公证书。
法院当庭拆封公证书所附光盘并进行演示,崔亚斌及互联网中心均确认,上网的《黑道》音像制品与新疆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黑道》一书内容相同。
崔亚斌为此次诉讼支付公证费、沈阳往返南京的差旅、食宿、交通等费用共11638元。
一审法院认为:
崔亚斌独立创作完成“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享有《黑枭末日》和《黑枭》一书部分的著作权,其合法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互联网中心认为《黑道》一书署名非崔亚斌,且网上相关内容系网络用户上传,并注明了作者和出处,不知道崔亚斌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对此,法院认为,首先,《黑道》一书系侵权出版物,崔亚斌对其创作的部分仍应享有著作权;其次,互联网中心未提交他人上传及鸿达公司许可的证据;再次,互联网中心作为涉案网站的管理单位,有义务对网站登载内容进行审查。综上,互联网中心构成对崔亚斌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公开向崔亚斌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崔亚斌要求互联网中心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判令互联网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江苏网”首页上向崔亚斌公开道歉,足以消除因互联网中心侵权行为给崔亚斌造成的影响,故崔亚斌请求判令互联网中心再在《电脑报》上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崔亚斌仅凭公证的网页显示有“鸿达以太”字样,要求鸿达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尚不足以证明其所述主张,故崔亚斌认为鸿达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江苏省互联网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崔亚斌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互联网中心在其主办的“中国江苏网”上向崔亚斌公开道歉;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互联网中心赔偿崔亚斌经济损失15000元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1638元;四、驳回崔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及邮寄费900元,共计4410元,由互联网中心承担3000元,崔亚斌承担1410元。
互联网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黑枭末日》和《黑枭》并不是崔亚斌的个人作品,崔亚斌对《黑枭末日》和《黑枭》并不享有完全的著作权。2、互联网中心网站上登载的《黑道》是mp3音频文件,是常桦所著《黑道》作品的评书形式,是一种新的作品形式。从形式上看,与崔亚斌享有著作权的“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书稿是两回事。另崔亚斌已就《黑道》一书侵权获得赔偿,现其继续向上诉人追偿,已远远超出损失范围。3、即使互联网中心登载的《黑道》mp3音频文件侵犯了崔亚斌的著作权,就其内容而言,只能是侵犯崔亚斌享有著作权的“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书稿,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三终字第0133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已就“刘涌一案纪实文学作品”侵权行为达成了和解协议,互联网中心作出了赔偿。现崔亚斌再次以互联网中心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亚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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