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命题规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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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命题规律问题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基本信息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力。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
定义
简介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均为“知识所有权”或者
“智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在中国台湾,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直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以后,该词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普遍使用。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知识产权法命题规律
知识产权法占分较多。考查内容侧重于对法条的记忆。重点集中在著作权主体,保护期限,作品的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专利的种类及保护范围,专利权的期限及无效撤销,专利侵权责任;商标的种类,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审批程序,商标权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等。
一、知识产权法的地位不断上升,而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首先,从总体上来看,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在不断上升。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强,从国家到公民都意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这一时代特点在司法考试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部分占了28分,其中卷三的客观题有7题10分,卷四的案例题一个18分,这远远的超出了前年的13分,也比历年的分值要高出很多。
其次,从知识产权法的内部组成来看,专利法的地位尤其突出。
这提醒考生在备考时应注意根据各个部门法在司考中所占的分值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
二、在考点分布上依然是突出重点
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以及对侵权行为的判定和权利救济历来是知识产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今年司法考试中的知识产权法试题依然是突出了这一重点。例如在今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部分所考查的28分中,判定是否侵权的就有11分,占到了将近40%.这提醒考生要重视对重点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对重点要吃得深、吃得透、吃得准。
三、更加注重对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的考查
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独特特征,是我们把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概念的基础,也是我们掌握知识产权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钥匙。
四、考查内容的综合性更强
知识产权法在内容上既有实体规定又有程序规定,既涉及到私法原理又涉及到公法理论,知识产权本身又可以成为各种法律行为的标的,如合同、出资等行为,这又与合同法、公司法等内容联系起来了,这种综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考试试题所考查内容的综合性,而这又明显地体现在今年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的试题之中,这也是知识产权法试题的难度所在。此外,知识产权法部分还可能与行政程序的救济方式联系起来考查。这提醒考生在备考中应注意将法学知识融会贯通,注意总结每一知识点可能涉及到的所有内容,形成一个有机的理论体系。考生既看到“树木”,又见到“森林”,在二者之间穿梭自如,其综合分析能力也就自然而然地体现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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