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 侵权】家纺类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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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谈谈家纺类美术作品着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认定。《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实践中,侵权人所获得的真实利润往往难以查明,尤其是在侵权人蓄意侵权的情况下,同样,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被侵权人也往往难以举证。如欲对“侵权人获利”或“被害人损失”精确计算必然增加权利人证明损害的费用,提高法院调查取证的成本,导致诉讼制度运行成本增加。因此,大部分的当事人都选择适用法定赔偿制度。法定赔偿方法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比较广泛,鉴于确定侵权数额赔偿数额的难度,法官根据各种相关因素酌定一个合理数额,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做到相对公平的一个较好的方法。但是,由于法定赔偿额幅度较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不同法官的素质不同,侧重不一,认识有别,在确定赔偿数额上可能会有较大差异,有时还会导致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失调。我市中院根据家纺类美术作品的特殊性,联系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的法定赔偿数额为三万元,一方面较好的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也解决了赔偿数额无法精确度量的问题,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随着该类案件不断增加,案情的不断复杂化,法定赔偿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特别是对于一些品牌家纺店,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实质的损失,还有一种无形损失,是很难计算具体数额的,比如商誉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甚至还有精神利益损失等等。如果仅仅适用3万元的法定赔偿,很有可能导致侵权人赔偿了之后还有钱嫌,而权利人得到了赔偿之后还亏本的情况,难以保护消费者和被侵权人的利益,更难以对其他侵权行为人起到警示效果。
综上,在审判中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应遵从意思自治原则,首先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何种方法,如果难以举证,无法确定赔偿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赔偿数额。在上述方法穷尽后,则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但并不仅仅以3万为一个数额,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涉案权利人的品牌效应,商誉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等来考量。因此,笔者建议将法定赔偿幅度进一步量化,例如,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被侵权作品的知名程度、销售时间、销售范围、销售数额、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的态度及措施等分别到达的程度,规定赔偿额幅度的层次,并保留可依公平原则判令超过规定赔偿限额的例外情形。
此外,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除了法律监督外,还可以要求法官在判决书中具体阐述确定赔偿额的理由,尤其是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案件,这一点在国务院具体的实施细则出台前尤为重要。我国虽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将案例视为法的正式渊源之一,但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对各级法院的判决工作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整个社会也产生较强的示范作用。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由于家纺类美术作品着作权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因此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判决对以后的类似案件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法官在判决书中阐明判决理由对于后一案件的判决乃至今后的立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使当事人双方知晓法院判定侵权及确定赔偿额的理由,增加了法律的透明度及可预测性,防止暗箱操作。
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家纺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建立行之高效的司法保障制度,在立法还没有细化完善的地方,我们应该在实务中积极探索,以促进产业的自主创新,保障家纺市场的繁荣稳定,让“南通经验”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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