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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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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限制】著作权的限制类别

时间上的限制

法律对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只给予一定期限的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随之终止,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遗产,任何人均可自由地加以使用。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属于人身权,由作者终生享有不可转让。但作者死亡后50年内,如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

1、公民的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即保护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3、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地域上的限制

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在空间上的效力并非无限,而是受到一定限制。各国一般对内国主体和外国主体的作品,区别对待,对外国主体的作品保护采用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

使用上的限制

著作权人在行使其作品专有权利时受到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限制:

1、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法定许可。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限制,是指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对其作品加以使用而无须征得其同意,但需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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