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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 版权授权】目前提出的数据库版权保护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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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 版权授权】目前提出的数据库版权保护解决方案及评述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目前学界提出的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之道,综合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⒈授权要约模式

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该声明以要约方式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即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8。目前已经出现这方面的例子,中国第一部包含“授权要约”的图书《最后一根稻草》已经由北京出版社出版,该书作者钟洪奇在要约中声明:在保留作品署名权和完整性的基础上,任何个人和机构均可享有该作品的数字形式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费用为收入的5%,收入产生后6个月内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钟表示,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免去与使用者一一洽谈的麻烦,既可使其作品得到最大程度的合法传播与使用,同时,本人也能获得相应收益。

这种模式是在新的形式下的一种有益的探索,但是也很容易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著作权人在要约中所声明的条件让数据库开发商没有挑选的余地,实际上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给予数据库开发商以不平等的地位,违反了交易活动最基本的原则,如果著作权人在要约声明中肆意要求,势必不能为数据库开发商所接受,其结果不利于数据库的开发,影响此项活动的本来意义。另外,千千万万的作者可能会委托千千万万的中介机构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来收取费用,与众多的中介结构打交道会造成效率的低下,成本的上升,也会引起数据库开发商的考虑9。

⒉开放浏览权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现在一种新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已经被发明出来,通过它可以把浏览权和其它权利分离,即能够实现让读者只浏览,不能保存、下载、复制、打印、传播。这种方法的支持者认为对普通公众来说,在电脑上读完一本书还是不太现实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单纯的浏览不仅不会损害作者的利益,反而会促进纸张图书的销售,这就像开架卖书让读者可以不花钱自由浏览,结果比闭架售书还能卖更多的书一样。因此,放宽对浏览权的限制在总体上并不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公众的迫切需要,是兼顾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方案之一。

但是,我们知道,现在的很多数据库提供的主要的信息是论文,数据库的使用者所使用的重点也是放在论文上的,自然对于一本书来说读者很难读完,但是对于一篇论文而言,他完全可以通过浏览,手抄等方式达到自己获取信息的目的。同时,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人们主要的阅读方式已经由传统的纸面阅读转向网络阅读10,可以得知,在电脑上看资料,并不会给人们阅读的舒适度带来多大的影响。因此,开放浏览权这一方法并不能够有效的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⒊与图书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图编辑出版者的数目相对于期刊文章作者的数目要少得多,因此数据库制作者试图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来解决著作权许可的困扰。比如《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中国期刊网杂志社即是采此策略,其思路是与编辑出版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11,而编辑出版者又与投稿的作者,通过签约、公告明示等方式,告知作者其发表的文章将收录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所以入编《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期刊一般都会发表如下的类似声明,即“本刊已被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其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仔细推敲,这些声明重在强调《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使用期刊文章的报酬支付问题,对于著作权许可却只字未提或秘而不宣,可能是有意回避,因为期刊编辑出版者并没有权利代表作者向数据库制作者发放著作权许可。

其实,暂且不论通过上述方式来取得作者许可的合法性,《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制作者用这种方式处理著作权许可,仍然存在瑕疵。《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期刊文章最早的可以追溯到1994年,而其制作者和期刊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却是相距1994年很长一段时间的事情。虽然期刊编辑出版者的著作权许可,可通过他们之间的合同溯及到1994年,但作者的著作权许可只能从期刊编辑出版者发表上述声明之时起才能发生效力,而这些声明的效力即使合法,也只能向后生效,而不能向前溯及到1994年。因此,对于1994年及其以后一段时间的期刊文章,《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虽然收录了,但难以通过期刊编辑出版者的上述声明取得作者的著作权许可。

【数据库 版权授权】目前提出的数据库版权保护解决方案及评述

⒋主张法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国内有学者也持此说12。

但是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肯认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而且该规定将法定许可的主体扩大到网站,超越了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因而其效力似乎存在疑问。即使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有效力,也仅适用于网络传播,不适用于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以光盘等形式制作、发行。

⒌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指著作权人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权利,即监督作品的使用,和预期的使用者协商,在适当的条件下,使用者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后,向其发放使用许可,集体管理组织收取作品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

问题在于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并不理想,因为管理文字作品的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从2000年5月开始筹备,至今尚未成立。虽然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的规定,暂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管理音乐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承担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之规定,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代表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即使取得了一些著作权人的授权,也远不能取得数以十万计的期刊文章作者和期刊编辑出版者的授权,因而不可能满足电子数据库的海量著作权许可要求。

⒍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近年来,北欧国家出现了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 ,即在法律特别规定的范围内,集体管理组织也能管理非会员的权利。例如北欧国家就“对影印复制权”即采取“延伸性集体管理”体系,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授权影印复制机构有权影印复制不在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下的特定种类的作品13。延伸性集体管理目的在于方便使用人取得授权许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数目是有限的,使用人需要的海量作品,不可能都在其管理的会员作品之内,而使用人一一去取得许可,又几无可能。于是,法律为促进作品的广泛传播,允许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代表非会员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

但是这一方案存在着法理上的难题,即集体管理组织有什么权利代表非会员去向使用人发放许可呢集体管理组织之所以能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的依据在于会员事先向其的授权,这是最重要的,在这里,集体管理组织相当于会员们的代理人,真正与使用者产生法律关系的还是著作权人。非会员会想,我不加入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就是不让你代替我行事,你为什么要代替我向别人许可而会员会想,反正你能够授权,那我入不入会还有什么意义这样带来的结果必然是造成集体管理组织机构的形同虚设,毫无存在的价值可言。

五、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是解决之道

所谓特许性法定许可,指在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其权利14。

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既能避免两者的缺陷,又能发挥他们的长处。相对于一般法定许可而言,特许性法定许可的优势在于增加了一个特许程序,即需由一定的有权机关审查批准,这就决定了获得特许性法定许可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相对于强制许可而言,特许性法定许可的好处在于不要求使用人应先与著作权人协商,在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达成许可协议后,才能向特定机关申请许可使用,因而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降低了使用人在需要海量作品时的交易成本。

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既促进了作品传播、增进了社会利益,又因为其适用条件的严格和适用范围的有限,而不致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特许性法定许可并不局限于网络传播,对于需求海量作品的情形,比如制作数字化制品,都可以审慎的适用。特许性法定许可有效的消除了海量作品需求者的著作权许可烦恼,而著作权报酬的支付可以委托中国著作权报酬收转中心转付,如此一来,包括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在内的大型数据、数字图书馆将在摆脱著作权困境之后,健康的发展,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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