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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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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1.著作权是基于作品产生的,在著作权的相关定义中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极低

前面已论及,临摹与物理性、机械化的复制方法不同。任何对艺术作品的临摹都是主观性的创造性摹仿,而著作权中对作品的所谓“独创性”要求是极低的,正如前引Holmes法官的观点,临摹品应视为已具备了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因而临摹作品应该具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也应基于作品的完成自动产生。

2.关于临摹作品著作权取得的两种限制观点

若原作品仍在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期之内,则其临摹作品不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观点将原作享有著作权保护与否视为临摹作品取得著作权的限制条件,然而著作权法的一般原理决定了作品的著作权随其完成而自动取得。若对临摹品不能给予著作权保护,则对一切临摹品都是适用的;如承认临摹品作为一件独立的作品取得著作权,而又将一件其它作品的保护期限作为限制条件,从逻辑上说不合理。

临摹作品作者仅可对其临摹品在原作基础上表现出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这种论点恐怕又忽视了艺术品的特殊性,以为艺术品的独创性可以像专利那样,清清楚楚地写出创新点和权利要求。看上去这是很理想、很公平的。然而在面对一幅临摹品及其原作的时候,该如何去判断哪一根线条是原作所有,哪一块色彩是临摹者创新的成果;或者画中人物哀伤表情是原作就有的,而其中透露出的坚强是临摹者独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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