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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法案”不适合栓释中国大陆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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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红旗法案”不适合栓释中国大陆视频版权纠纷根源

[资料]

2009年3月26日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一文介绍说:

* 今天,在互联网的信息高速路上也出现了一种被称为“红旗原则”的法律理论,它被许多版权人应用于针对网站运营商所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涉及视频网站的版权纠纷中,就总能隐约看见飘扬的“红旗”。

* “红旗原则”最早规定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这个原则。该条例中规定,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 是的,未经许可将他人信息聚合到自己的网站上、借助大量盗版资源获得点击率,进而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当然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我们也需要认识到,“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都不是版权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而已。版权法的目标是促进文化的繁荣,而绝非遏制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如果宽泛的“红旗原则”已经有可能影响到了产业的发展,那么我们就必须反思其适用范围,并进一步寻找更好的法律规范方案。在产业领域,这属于商业创新的范畴;在法律制度上,则涉及版权授权方式、侵权诉讼和解程序、赔偿额判断标准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法律改革。尽管具体的规则还有待继续探讨,但至少我们应当相信:蒸汽机能为刹车带来动力,智能化的网络技术也一定能为信息的准确投放提供条件。给技术松绑不但是产业发展的需要,也是版权法改革的方向。

[小结]

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一文把“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都不是版权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而已,“版权法的目标是促进文化的繁荣,而绝非遏制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观点作一个纠正:

一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是法官审案过程中的参照法则。但是在数字影像纠纷版权协调中,并不会有什么矛盾与冲突。用网尚文化公司黎峰先生在CCTV《东方时空》节目中的说法:“免费使用互联网不等于内容可以去做小偷”。

二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与判案问题。前者在美国判案中并没有任何违反国际公约作为前提,而后者也许可以在200年前有启发性,在今天这个内容“版权法”适用国际公约及本国法律法规相关为基本条件下,任何一家领取了ICP证的商业网站,如果连申办ICP证时的条款也不看,被诉侵权成立,只能讲这种商业网站的企业法律意识、遵规守法意识很薄弱。

三是由于全球互联网内容数字影像版权纠纷案的陆续出现,才促进了更为完善的协调机制出台,目的当然是保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从而达到“促进文化的繁荣”,而不是董皓《红旗法案的前世今生》一文所表述的不保护、明知未授权却用“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作为违法使用的反诉讼借口。这从法律实践上讲,有点似“掩耳盗铃”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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