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的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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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图书出版中,汇编作品占一定的比例。大型汇编作品在学术积累方面有重要影响,出版者大都比较重视,将其列入重点和重大选题。由于汇编作品是二次创作,必然与原作及作者发生关系,除了处理好与汇编作品的著
作权人的关系,还要处理好与原作著作权人的关系。如果各种关系处理不当,或者出版者没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由此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出版者将处于被动地位。
作为出版者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两起大型汇编作品侵权案件的诉讼。引起两起案件的两部图书在同一家出版社出版,两部图书出版间隔不到一年,出版者是两起案件的共同被告。
在代理过程中,力图从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出发,搜集有利于出版者的证据。但是,除了能够作为直接证据的两份图书出版合同和两份出版社图书三审制责任单外,无其他的资料。其中的一起案件,在交换证据时,才从被告之一提交的证据交换材料中获知,被告之一在书稿交与出版社之前已就相关稿酬与原告达成过协议并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协议》。但在被告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并未得到主编与原告的协议副本。
出版者在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上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有记载详细审稿意见的出版社三审制责任单作为证。但在署名、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等环节审查不细致,存有瑕疵。如,稿件的署名依据主编提交的电子稿为准,对主编单位、主编、编委署名未进行一一核对,也未见上述单位和人员的书面授权。出版行为的授权,在图书上署名两个主编单位,实际签订出版合同只有一家主编单位签字盖章──当然在交换证据时,另一主编单位未提出疑义,认可了合同内容。但从合理注意义务的角度看,出版社未尽到注意义务。稿件来源的审查上,合理注意义务也未完全尽到,对于汇编作品与原作者及原作品的关系了解不够,尤其对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图书出版协议的内容不了解,也未向被告索要此协议。上述事实,对出版者来说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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