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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著作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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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执行程序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履行决定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处置没收物

没收的侵权复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复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代执行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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