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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京剧脸谱》画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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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京剧脸谱》画册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京剧脸谱艺术是随着中国戏曲艺术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形成的一种民间艺术,是我国的国粹。它用各种颜色在演员面部进行夸张的勾画,通过不同的颜色、图案等反映人物的性格、身份、地位等。京剧表演中各种人物的脸谱都有自己特定的谱式和色彩,如红色表示忠诚,白色表示奸诈,年长者眼睛下弯,年轻的眼睛上挑,包公的额头上有一个月亮等,观众只要一看到这些特点就会知道这是哪个人物。但在勾脸的线条、笔锋等方面又不是千篇一律的。京剧脸谱在长期的发展中已形成了多种流派的勾脸方法,如颜派、郝派等,其在勾脸的技法上各有自己的特点。勾脸不能按谱照搬,要根据自己的脸型、表演特色等把脸勾活,才能生动地体现戏曲人物的外貌、情感和性格特征,使脸谱与表演充分融合起来。因此同一人物的脸谱只要能体现人物的某些代表性的特征,在勾脸的方法上并不要求完全一致。现在这些戏曲表演中的脸谱又被艺术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创作的风格又各有特点。如有的画的是脸谱的正面,有的画脸谱的侧面,有的画人物的全身,同时脸谱勾画上又体现这些创作者独特的个性特征,风格迥异。

本案原告赵某的《京剧脸谱》一书中包括了272个京剧脸谱,其采用的是正面画法,原告对这些脸谱是否享有著作权就要看这些脸谱是否具有独创性。原告从数量众多的脸谱中选择了部分他认为有特色的脸谱,通过运用自己的绘画技巧结合对京剧脸谱艺术的理解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区别于其他已有的作品。这是对京剧脸谱这一民间艺术的再创作,体现的是一种智力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而并不是简单地将已有的脸谱收集在一起。《京剧脸谱》画册中注明绘图者是原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是作者。而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供与原告绘制的京剧脸谱相同的作品。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原告是该画册的作者。因此原告对该画册依法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作品即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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