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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 合理使用】关于节略使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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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 合理使用】关于节略使用的合理性

真实而合理的节略、摘用有著作权的作品,将不承担侵权责任;

允许此类节略、使用在于其具有创新、学习和评论的意义。但该判例未能阐明“合理节略”的理由,亦未对摘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的标准作出说明。

〔2〕1803年的Cory诉Kearsley一案所表述的判决理由, 是关于作品利用理论发展的一次飞跃。原告系《道路指南》一书的作者,指控被告侵权,其理由是:被告作品中某些地名及其距离同于原告之作;原告的数处错误亦出现在被告作品之中。法官认为:道路距离如系准确,两部作品必须相同。原告作品印刷错漏之处,被告作出自己的观察后已有多处纠正,因此不能视为侵权。在该案判例中,法官第一次使用“合理的使用”的用语以取代“合理节略”的说法,并指出“合理节略”表述的只是对作品摘用、缩写的基本含义,而“合理的使用”意味着对他人作品提供的材料有着完全的崭新的创造,由此而产生对公众有益的新作品。

〔3 〕后世“合理使用”的说法即导源于此。从1807年到1872年的诸多案例中,英国法官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逐渐成熟,他们开始采用“fair dealing”的概念以表明引用他人有著作权作品而进行新的创作的合理性,反对简单的复制,从而完全脱离了“合理节略”的原意;他们严格地将“合理的引用”与以往的“合理节略”区别开来,指出这种引用在新作品中是一种创造性的使用,因此可以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他们注意到合理使用必须以尊重作者权益为前提,即引用他人作品而创制的新作不得挤占原作的市场, 引用他们的作品必须有数量的限制和价值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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