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 侵权】我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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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这场纠纷起源于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重庆大轰炸”半景画招投标过程。2004年3月,画家高小华以陈可之第二轮竞标作品与其作品构图相似等为由,向重庆市中院提起作品侵权诉讼,被驳回后又诉至重庆高院。
两年多的诉讼中,历经重庆市中、高两级法院的司法审理,均驳回了上诉人高小华
的诉求。
2006年12月18日,终审宣判以“两幅作品在具体的表现手法上和对细节的处理上不相同也不相似”为结论,认定侵权不成立。至此,我国首例美术作品画稿著作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点评
由于美术作品在创作上的特殊性,不适合用于《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思想范畴的观念、创意、题材或素材等。
两幅《重庆大轰炸》中,朝天门、嘉陵江等本来就有的地理表象是客观存在的,当然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艺术创作。而且,美术创作中运用的色彩、笔法是创作的必需,不能认为第一个人采用过,其他人就不能使用这种方法了。美术作品艺术水平的高低不是法律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对侵权的认定基本都遵循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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