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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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常识】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1、出版未授权图书的民事责任
1·2案例:1987年9月2 日,迪斯尼公司将米奇老鼠形象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迪斯尼公司授权香港D公司在中国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 30日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的画册,未授权D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1991年3月21日D公司却与中国B出 版社订立合同约定:"D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代理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D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B 出版社。"合同签订后,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国家版权机关审核登记,B出版社即印刷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百花狗脱险 记》、《爱丽丝梦游奇境》、《王子勇救睡美人》等9种图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九种书的封面上都使用了米奇老鼠的形象。经审查, B出版社出版该书118200册,定价每册2元,其生产成本为116153·86元,税金6679·01元,实际亏损40197·5元。迪斯尼公司向法院 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B出版社辩称:侵权责任应由介绍业务的D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B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B出版社在报纸上向沃尔特·迪斯尼公司公开赔礼道歉;B出版社赔偿美国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人民币227094·14元。
著 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外,擅自使用其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 十六条规定列举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 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 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 规定支付报酬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 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符合这两条规定的行为都是著作权或邻接权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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