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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 著作权】网络作品与著作权的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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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 著作权】网络作品与著作权的纠结

九月的第二个周末,笔者到法国西海岸港口迪耶普赶两年一度的风筝节,在海滩上碰到一位来自上海的参展者,向他打听满天风筝哪个是台湾的,他指出一只巨大的粉红色章鱼,说:“不是原创的,另有原版……”在风和日丽、色彩斑斓、令人童心大起的海滩上,直接从大陆朋友口里听到“原创”这个词,不仅莞然。

去年初在网易开博客,首次接触到“原创”之说,想当然以为是指所发博文不是已在报纸杂志发表过的。从直觉上,觉得这两个字很威严,作为标签贴上,凭空增添了些什么。

后来才明白,标明“原创”是为了和“引用”区分,尤其说明并非“抄袭”。问题是,文章署名难道不足以代表作品是自己的么要不然署名有什么用呢如果是将别人的文章整个剪贴过来,放在自己博客中,不仅不能署名,还必须注明原作者姓名。至于“引用”,不能全篇照搬,而是使用某些文句,自然得说明出处。

在天涯开博客后,发现发帖模式中自动加注博主姓名,列为“作者”。这可省去署名的手续。但是最后必须在“原创”和“引用”之间勾选。若是勾选了“引用”,“作者”的名字依旧是博主,矛盾就出现了。

矛盾的根源,在于特定条件下,网络作品与“知识产权”的互不适应。

就我所了解到的法国《知识产权法》中所定义的“著作权”,是将作品视作一种言论自由的形式而加以保护,所保护的是作者表达思想的形式和结构,不是思想本身。思想的内涵可以自由应用,但是当这些思想以一种特殊的形式清楚地加以表述时,表述形式属于作者的产权,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允许下擅自使用。因此,“原创”的概念和“新发明”不同,它要求作品里有作者的人格痕迹,亦即,换了别人绝不会这么写。

所谓“思想内涵”,应当就是知识和学养的累积,亦即前人耕耘的成果和今人经过消化分析后的新运用。我们有权将这些思想融化在自己的文章中,以自己的方式陈述和诠释,同时提出个人的新见解。当然,若是写小说,讲故事,情节雷同就有抄袭之嫌,写法再一样,便侵犯了知识产权。

法国当代作家罗曼·加里可说是“原创”之说的一个反面例子。他是有史以来,唯一得过两次法国名声最著的“龚古尔奖”的作家,写什么都既叫好又叫座。拿下第一次“龚古尔奖”后,他担心书评和读者以后都只看重他“罗曼·加里”这个名字,而非书的本身,于是便换了一个笔名,结果再次获得这个文学大奖。直到他1980年过世,人们才发现他用第二个笔名埃米尔·阿雅尔出版了四部小说,包括获得第二次“龚古尔奖”的《如此人生》,而替他出现在媒体前的,是谨守秘密的侄儿。

写博客加注“原创”的吊诡之处是,有点将是非黑白颠倒过来。这让我想起法国一位涉嫌杀妻的法学教授所说的话:“你们要我证明我是无辜的,但是,无辜不能证明,只能证明有罪。”加注“原创”亦即证明我无罪。由我来承担剽窃恶习的后果,本是件不可能有实际效果的事。我加注“原创”,就能证明没有抄袭吗我如果抄袭,再加注“原创”,岂非双重错误

因此要退让的,不是用心写博文的人,而是抄袭者。文章署名应该具有署名的意义和力量。否则徒具形式,加倍制造混淆,且等于对抄袭让步,增加对自己的约束。加注“原创”,最令人不安的,是意味着不诚实的风气强大,相比之下,好像真正的原创者其实居于弱势,却又以贴上这个标签沾沾自喜,殊不知,个人的自由已被冒犯。当博客管理员将我推送的博文退回,表示必须加注“原创”,否则不能录用,我当即有受到侮辱的感觉。

加注“原创”是博客出现后的产物。将别人的文章当成自己的贴进博客,也有其值得同情的一面,至少表示对该文的欣赏,期望自己也能舞文弄墨。但是这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同一个道理,宽容和让步等于承认不合法的现象,让步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永远无法贯彻到底,而这除了影响道德风气,还严重损害到经济利益。

欧洲议会议员马利耶·卡洛2010年6月提出一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办法的报告,他指出,近两个世纪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生产及记录作品工具的多元化,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艺术和知识领域的发展尤其蓬勃,今天,它已经占欧洲共同市场国民生产总值的7%,创造了1400万个工作机会。网络数字时代到来后,必须用免费服务来面对市场竞争,靠广告收入生存,产权观念开始动摇。但是从工业革命以来,若没有对物质产权的承认和保护,也不会有后来经济的快速成长和社会繁荣。因此,欧洲议会开始研究作品发行权和再生产权的评估机制,以便建立一个内部数字产品市场。

他最后要大家“多想想”,不要将作品发布的平台、幻想及假象,和创作的内容混为一谈。不要因为网民在Facebook等社交网站上自愿公布隐私,便认为在网络上可以伤害个人基本权利,有的界限我们绝对不能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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