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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原始性利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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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原始性利益人

原始性利益人,系指最初的、最充分的利益享有者。在以有体物为权利客体的权利领域如物权领域中,存在着原始性利益人,即通过生产行为、先占行为、添附行为等获得物权的人;在以创新的知识信息为权利客体的权利领域如著作权领域中,同样也存在着原始性利益人,即通过创作作品行为获得著作权的人。在我国著作权立法所确认的著作权主体规则中,以利益的享有为划分标准的观念已经存在,即作者是原始性利益享有者,而作者之外的作品传播者和终端性利用作品的公众,则是从作者那里获得著作权部分利益的主体,因而具有派生性利益人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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