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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特殊的著作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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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两种特殊的著作权作品

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

一是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

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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