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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案例时保护时象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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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由案例时保护时象的界定

《解释》颁布后有助于指导法院对关于著作权纠纷的审理,使法官明确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有利于侵权人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这些案例中最具有代表性,受到最广泛关注的是北京法院审理的六作家状告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案:北京一家通信技术公司在未取得王蒙等六位作家同意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将六位作家分别创作的七部文学作品存储在其计算机系统内,通过网络服务器在互联网上传播。网络用户只要通过拨号上网方式进人该公司主页再点击具体作者的作品名称,即可浏览或下载作品的内容。

因此,六作家认为该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诸法律,请求判决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而该被告公司认为其网站上存储的作品均是从其他网站上下载的,并且作品内容完整,署名正确。

被告认为在互联网上应如何使用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要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等问题无法可依。

本案是一起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案件。其关键是认定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在此基础上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如前所述,网络作品实际上是传统著作权法中所指作品在网络上的再现形式。它是传统形式作品的数字化,即将文字、数值、图像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数字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没有形成新作品。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仍然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权利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他作品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财产权,他们也应该享有。回到本案中,六位作家对其作品在网络环境中同样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数字化仅是其作品与原载体分离产生形式上的变化。

被告公司在网络上使用其作品是传统作品使用方式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原告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著作权是其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扩展。在网络环境中,传统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再现出来,这种数字化形式的作品与原作品无本质差别,属于已有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著作权保护对象。

因此,被告未经许可也未付酬上载利用其作品当然构成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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