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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 著作权保护】《白狐》案反应的合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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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品 著作权保护】《白狐》案反应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白狐》案是个案中案,除了文中涉及的案件以外,还有其他的诉讼在发生。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何当一个作品走红的时候,产生了这么多的诉讼到底是法律的问题还是当事人的认识问题

单纯就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来说,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而《白狐》案中涉及的合作作品,由于歌词与曲谱是可以分割的作品,因此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因此,本案中出现词、曲分家的结果就不奇怪了。

有必要先看一下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同时为多个主体所占有、利用。一支铅笔、一个苹果,别人用了、吃了,你就没法用、没法吃。智力成果则不是这样,无论商业秘密、发明还是思想观点,大家可以共同使用这些智力成果而不会发生冲突,同一智力成果上可以有多个使用价值并存。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智力成果不论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别人,如果没有办理登记公示,在权利外观上,我们实际上无法判断出智力成果的归属。比如杨臣刚《老鼠爱大米》“一曲四嫁”案就是最好的注脚。

在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的这个特点的基础上,作为使用单位如何避免发生这样的事情呢首先,使用单位在使用他人的作品之前,有必要充分调查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其次,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固定下来。最后,在签订书面合同时,需要考虑知识产权的另外一个特点:知识产权是各种分支权的组合,这些分支权可以分割转让,并可以限定各分支的使用对象。如一首歌曲,除了可以授权他人表演以外,还可以授权他人印刷发行曲谱,可以授权他人制作录音制品、MTV,可以授权他人在网络上传播,等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某个歌手获得了歌曲作者的授权,可以演唱某首歌曲,但没有明确是否获得在网络上传播该演唱的权利,则歌手虽然可以演唱歌曲,出版磁带,但仍不能在网络上传播该歌曲,如作为彩铃下载。

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作品时必须充分考虑权利状态,有必要在事先将很多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可见,只有法律,才是保证当事人利益的真正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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