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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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案例
全国首例教案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0年1月,高丽娅调入某小学从事教学工作。从1990年至2002年,按学校要求,高丽娅每学期都要编写和上交教案,先后上交教案48册。后高丽娅提出返还教案,但学校只归还了4册,余下44册下落不明。2002年5月,高丽娅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本并赔偿经济损失,被法院驳回。接着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仍维持了二审判决。高丽娅认为学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对教案的著作权,故申请再审,要求确认学校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而学校认为,教案属职务作品,所有权应归学校,学校对其处分不够成侵权。而且,学校曾通知高丽娅取回,但其一直没有取,学校也已尽到了通知义务。因此,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教案是原告为完成教学工作任务而编写的,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是,教案编写并不是主要依靠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也不是由学校来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著作权法》之规定,教案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原告所有。
本案中,教案本作为作品的唯一载体,被学校私自处理后,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已经无法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高丽娅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定:学校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点 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教案纠纷案。教案是为教学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性质应认定为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还是单位在著作权法上有明确规定。除了以下两种情况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教案虽然属于职务作品,但并非依靠学校物质条件完成的,也未与学校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其著作权应该由教案作者享有,学校不得侵犯。
教案的“技术含量”不能与某些鸿篇巨制相比,但只要凝结着人们的独创性智力活动,著作权法就不因其“小”而不给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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