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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 版权授权】海量作品版权授权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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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 版权授权】海量作品版权授权之困境

我们知道,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信息网络传输权等权利6。传统的著作权授权一般流程是:作者授权出版商出版作品,读者购买使用该作品,当然要支付相应的对价,权利人的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保障。需要使用方与著作权人直接洽谈的情况是非常之少的。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这一格局被打破,出现了海量作品使用者以各种各样的新方式使用作品的新情况。一纸协议已经不能像传统出版时代那样涵盖数字作品的使用范围。由于电子数据库的开发商在建设数据库的过程中,必须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所以将不可避免地损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开发商在销售数据库光盘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数据库内容时,则会损害权利人的发行权或者信息网络传输权。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数据库的开发商未经权利人的授权,一般不能将其作品数字化,更不能通过传统渠道出版发行或者通过网络传输该作品。也就是说,数据库开发商要合法地运营,就必须一个一个地同成千上万的权利人进行谈判以谋取版权授权。而这又是不现实的。有人举了这么一个例子,从中我们可以粗略地了解一次正式规模的著作权授权过程中,著作权使用人与著作权人双方所需耗费的成本7。

现在全国每年出版十多万种图书,有大约一万种期刊,两千多种报纸,涉及的著作权人至少有数百万人,历史累计可能多达数千万人。假设某一个使用者试图使用其中的5 0万部作品,并与其中的20万部作品的作者取得联系,最终与10万著作权人达成使用协议。以查找每个作者的联系方式的成本为8元计,50万人共需400万元;以与每个作者洽谈的交通成本为10元计,20万人共需200万元;完成以上工作以平均每个作者登门拜访3次,每次路途交通1小时、洽谈1小时计算,需120万人工小时,每小时20元计,共需2400万元。仅这些费用即超过3000万元。而外地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都未计算。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所有这些成本支出,还没有计算作品人的版权使用费,也就是说数据库的开发商在什么作品也没有收入到自己的数据库的情况下,就要支付如此巨额的支出,更不用说在进入到版权使用费的谈判阶段后了。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理性人,数据库开发商肯定要考虑成本与收益的问题。一项赔本的买卖,任谁也是不会去做的。因此,要严格按照目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事,结果只会是扼杀人们开发数据库的热情,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实在是海量作品版权授权的困境之所在。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按照目前的思路是走不通的,我们必须另辟蹊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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