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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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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邻接权纠纷】如何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

根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

一、设立条件

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进口单位的名称、章程;

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8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3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除依照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二、设立程序

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核。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资金来源及数额,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进口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3、进口单位章程;

4、进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规定》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和身份证明;

5、资金信用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新闻出版署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并自收到批准证件之日起60日内,持批准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应当将内容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口。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审核同意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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