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和个人作品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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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张某被调到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办公室工作。张某按照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的指示,编辑了《xx县地名志》一书,并于1985年出版。该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自己创 作的;其间,张某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出了"王干的故事"。
张某离开某办公室之后,山西某县县志编撰委员会又主持编撰了《xx县志》一书,并于1993年正式出版。
在张某不知道的情况下,县志编撰委员会在《xx县志》一书中使用了"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同时,在《xx县志》一书的撰写过程中,编撰委员会还委托张某提供有关稿件。张某为完成委托,除撰写部分初稿外,还将自己于1989年发表的作品《xx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提供给编撰委员会并被采用。《xx县志》一书约120万字,其中有张某作品约10万字的内容。但是,县志编撰委员会在《xx县志》书中和张某的作品中没有署张某的名。于是,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县志编撰委员会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从案情看,《xx县方言志》是张某早已发表的个人作品,其著作权当然属于张某个人,这是毋庸置疑的。
本案中"王干的故事"、"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是张某为完成编撰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所作的一般职务作品。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本案的难点是关于不同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职务作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和获得一定的奖励,其他的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另一类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使用权和同意许可使用权的职务作品。显然,不同类别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有区别的,而本案中的职务作品应属于第一类。如果不区分职务作品的类别,就会错误地判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而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则是正确划分不同职务作品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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