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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属】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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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我国对职务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经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遇到不少困难,也存在职务作品概念不清晰、对作者权益保护力度不足等问题。本文认为,首先应该对职务作品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从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格权两方面,加强对作者的保护;最后为了保障工作单位对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者的著作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达到平衡工作单位和作者之间利益的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作品在文化、艺术、科学创作的比例迅速增大,平衡作者与工作单位间的利益,可以更好地激励作者从事职务创作,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属于作品的一种,是根据作品的创作与职务的关系来进行划分的。另外,职务作品还是一种特殊的作品,其特殊性体现在职务创作是基于某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在于其内容、用途、价值或表现形式。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在许多建立了著作权制度的国家,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实行比较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著作权法来调整,还需要从劳动法、合同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角度加以考虑,而且各国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也存在较大差异[1]。因此,《伯尔尼公约》就职务作品也没有作统一规定。在探讨我国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时,不仅要借鉴外国先进经验,更要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合理平衡作者与工作单位之间的利益,激励作者更好地从事职务创作,在职务作品随着社会发展而在文化、艺术、科学创作中比例迅速增大的今天,更好地促进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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