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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品的买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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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品】关于作品的买断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胡计海,男,大学副教授

被告:刘凯旋,男,大学讲师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胡计海和被告刘凯旋是大学建筑系的同事,胡为副教授,刘为讲师。2001年初,为参加下半年在京举行的国际建筑师大会,胡计海撰写了几篇专业论文,正 准备寄给大会组委会时,刘凯旋觉得论文写得不错,要求胡计海将其中两篇论文给他,胡计海一想两人同事多年关系不错,于是爽快地答应了。刘凯旋为报答胡计海 的劳动愿意支付给其报酬人民币8000元整,同时为防日后不测,刘凯旋要求与胡计海签一份转让协议,约定该二篇论文自刘凯旋支付8000元报酬之日起,其 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刘凯旋,即买断,胡计海认可并不得反悔。2001年2月10日,胡计海收到刘凯旋8000元报酬,将二篇论文稿交给刘凯旋,双方在转让 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凯旋将署名为自己的该二篇论文寄给了国际建筑师大会组委会。

2001年底,参加国际建筑师大会的刘凯旋因 为上述两篇参会论文学术价值高而得到两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次年又被学校破格晋升为正教授。胡计海知道后,心理不平衡,一气之下向人民法院状告刘凯旋侵犯其 著作权,要求法院判决转让协议无效;论文署名作者为原告胡计海;刘凯旋返还论文给胡计海,胡将8000元返还给刘;刘赔偿胡经济损失50000元;撤销刘 的正教授职称;诉讼费用由刘负担。

原告胡计海诉称,两篇获奖论文系他所写,被告刘凯旋没参与论文的创作,作者应为原告,所获物质 和精神奖励均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刘凯旋辩称,他与原告间有转让协议,双方都知道该二篇论文的转让是买断性质,他支付报酬后取得论文的一切权利合情合理合 法,所获奖励和荣誉应归被告所有。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计海和被告刘凯旋签定的论文 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一切权利全部转让依法应理解为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买断。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身权是不能转 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亦不例外,故转让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人身权仍应归作者即原告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转让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协议中关于财产权的部分有效,关于人身权的部分无效;论文的 署名权归原告,被告不得在论文上署名;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和精神损失人民币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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