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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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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委托作品权利归属

就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做法差别很大。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签订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见,在我国,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确定,主要有如下特征:

首先,对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引入了“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首先按照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才依法律确定。以合同约定为优先,以法律规定为补充,这是委托作品与其他作品在认定权利主体和确认权利归属上的主要区别。也就是说,委托作品的作者必须依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而不是在委托合同之外存在。只有在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形下,才把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确定给受托人。

其次,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即著作权可归属于委托人,还可归属于受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享有。但是,在委托合同是只能约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归属,还是可以约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整个著作权的归属上,人们出现了分歧。大多数学者基于“人身权利不可转让”的认识和理由,认为在作品委托合同中,人身权利是不可约定的;也有人认为,署名权是绝对不能约定,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原则上也不能约定,但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发表权原则上是可以约定的;甚至还有观点主张应该在修订法条或司法解释时把这里的著作权限定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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