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法律法规知识 > 正文

【著作权作品 限制】著作权作品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复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著作权作品 限制】著作权作品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本文有201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著作权作品 限制】著作权作品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限制适当与否,受一定时期内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在一定时期内被视为合理的限制在另一时期可能被视为是不合理的。我们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阿道尔夫·迪茨博士在《发展中国家的新版权立法》一文中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现代版权立法应坚持一定的准则,“这个准则除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利益之外,起码还须考虑到两种重要的社会群体及其利益。这就是各种创作者的利益和文化事业界的利益。”在确定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尺度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所谓效率,其基本含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有效益的制度能够极大地分配和使用社会资源,取得最佳社会效果。

在一般情况下,垄断限制了竞争,产生了较高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社会资源,因此垄断通常都是无效率的。然而,在著作权领域所实行的著作权专有制度却应另当别论。对于作品这种无形财产,因其难以控制,在一个不受约束的市场中想要回收其价值极为困难。一旦作品传播开来,很难阻止不愿付费的揩油者只享受作品而不支付享受这种快乐的费用。果如此,则创作者不能通过作品的许可使用来回收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如无对作品的“垄断”保护,则窒息了作者的创作激情,很难有创作活动。所以,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作品创作出来,必须授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

对著作权的垄断性,我们可以从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两方面予以分析。就作者而言,他有自己独立存在的利益,而利益就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作者在创作活动中不断追求利益而产生了无数的优秀作品,推动了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因此,法律必须“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承认并保护作者的个人利益。著作权法授予著作权人以垄断权,作者可通过许可使用或版权转让的方式回收其在创作中所投入的成本,并力求以最少的投资谋求最大的收益,我们此时可以说著作权的垄断性对作者而言是有效率的。就社会而言,社会以较低的成本对著作权的垄断的有限度的承认和保护,获得了较大的社会收益 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热情并产生了更好的作品,因此垄断所带来的副作用小于授予作者专有权所产生的收益,所以对社会而言,著作权的垄断性也是有效率的。换而言之,只有这种利益分配对创作者及社会都有益时,这种分配才是有效率的。

为了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给“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之薪”,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使之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提高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对著作权过分限制则使作者的投入成本无法获得回收,不利于新作品的创作,也将使社会利益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此时,则无个人效率和社会效率可言。总之,效率的价值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削弱对著作权人的限制。

所谓公平,也称为正义。关于公平的含义,古今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比利时法学家佩雷曼尔认为正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罗尔斯则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博登海默将正义表述为:“正义所关注的是如何使一个群体的秩序或社会的制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目的的任务。……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社会内聚性的程度这是维持文明社会生活方式所必要的就是正义的目标。”从上述表述中,我们不难概括出公平的基本法律含义,公平是指一种分配方式,该方式的正当性能使参与分配的主体各得其所,通过这种分配达到一种利益均衡状态。判断公平与否,一般是从社会正义的角度,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是非观作为标准的,包括人们公认的经济利益中的“公正”、“合理”。

著作权限制理论,就是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早在古罗马法中,已有关于权利限制的规定,在罗马法中,需役地所有人为了满足自己权利行使的便利可以使用他人的土地。这些权利包括通行权、用水权、立墙权、采光权、通水权等地役权。罗马法学者以“争斗行为论”和“正常使用论”来解释对他人所有权限制的合理性,认为所有人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对相邻土地有害或令人作厌的行为。一切正常的使用,即符合一定社会的现实条件的使用,才是合法的。〔17〕这是古罗马“公平主义”哲学观的体现。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作品 限制】著作权作品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5635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