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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人物“乐叔”“虾仔”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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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著作权归属】漫画人物“乐叔”“虾仔”著作权归属首获确认

20多年前,刊登在《周末》画报上的漫画《乐叔和虾仔》风靡广州;20多年后,围绕“乐叔”、“虾仔”两个漫画形象的著作权之争却展开了系列诉讼。昨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乐叔”、“虾仔”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属于署名作者黎耀西、华佛尘共同享有。

漫画家状告电视台

漫画家华佛尘去年3月将拍摄并播出100集电视短剧《广州人家》的某电视台告上法庭,认为对方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即开拍漫画短剧,并在剧中使用“乐叔”、“虾仔”的名称和形象,故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损失。华佛尘称,当年《乐叔和虾仔》的故事由他创意并绘制,从1980年初开始在刚创办的《周末》画报上刊登,当时署名是他,在所刊的16期中,仅有2期由他人绘制,其余14期都是由他亲自创作。在随后的多期中,为丰富故事内容,报社向社会招聘人员,在现有基础上延续“乐叔和虾仔”的故事。但华佛尘认为,他们只是在自己所创的“乐叔和虾仔”基础上加工,自己才是真正的原创者。

被告辩称,电视台改编并未采用华佛尘所绘制的相关内容,只是借用“乐叔和虾仔”的名字和形象,情节与连环画完全不同。而且,华佛尘并未提供相应著作权证书证明“乐叔虾仔”为其所有,故连环画的整体形象著作权应由刊载媒体《周末》画报所有,他们是获得创办《周末》的岭南美术出版社授权后,才展开拍摄的,华佛尘若有异议,应与出版社交涉,即使侵权也与电视台无关。

著作权归属首获确认

昨日作出的一审判决则认为,《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的形象是华佛尘当年受岭南美术出版社之邀创作,经黎耀西修改发表的,由于三方没有签订协议约定著作权归属,故“乐叔”、“虾仔”人物形象的著作权由署名作者黎耀西、华佛尘共同享有。鉴于黎耀西已故,其继承人在法庭上作出允许电视台使用该人物形象的追认,而华佛尘无正当理由阻止他方行使权利,故不能认定电视台构成侵权。但鉴于电视台在诉讼前未征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从而引发诉讼,故须向原告华佛尘支付诉讼的合理费用3000元。而华佛尘的其他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据悉,这是法院首次对这两个人物的著作权进行确认。但昨日一审宣判后,华佛尘表示会考虑上诉,因为“既然确认了我的著作权,我却得不到赔偿,有点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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