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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单方面转载他人作品被再次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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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网络中单方面转载他人作品被再次宣布为侵权

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非常好的作品,非常喜欢,希望能够和别人分享或者是放在其他网页上,于是把他们贴在BBS上或BLOG上,甚至有的时候也没有标明出处和权利人姓名等,其实这些已经可能是侵权行为了,《著作权法》中泛泛地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复制的权利,自2006年7月1日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施行。

根据规定,除非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作品,你可以转载,但需要标明出处、著作权利人姓名等,否则其他擅自的转贴行为都是侵犯作品网络传播权的,其他情形都是违法的。你可以下载,甚至可以复制,但是,你无权在网络中未经许可、付费的情况下进行转贴。。《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 款规定:本公约准许以公众已经合法获得的作品中摘录原文,只要摘录行为符合公平惯例,摘录范围未超过摘录目的所允许的程度;所谓摘录,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从报刊杂志上进行摘录。

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二是法定许可使用中的转载。凡是作者向报纸、期刊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支付报酬。剽窃即是把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既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的行为,也包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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