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和作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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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和作品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工作。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受国家版权局委托,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应向当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作品登记,在办理手续时应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证明,交纳相应的登记费。作品登记后将予以公告。
作品登记的范围主要是著作权法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具体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需要注意,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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