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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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法律解读】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法条: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关于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及图书出版者在出版图书时应尽义务的规定
一、图书出版的概念
图书出版一般是指用排版方式将作品制成图书并向公众出售的行为,同表演、广播等利用作品的方式不同,它在使用作品过程中完成的是从有形到有形的循环。从某种意义上讲,出版不过是复制的一种方式,它所包含的内容完全可被第十条中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涵盖。
二、图书出版合同的当事人
图书出版者在我国指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规定了出书范围,发给了统一编号的图书出版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然人不具备图书出版者的资格,因此,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享有出版经营权的正式出版单位。图书出版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也即是本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涵盖的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公民及所有适格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同时,由于创作作品非法律行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因此,著作权人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但本条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属法律行为,若著作权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行订立。
三、图书出版合同的性质
图书出版合同属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一种。
四、图书出版合同的形式
图书出版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五、图书出版合同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著作权人向出版者交付的稿件的种类和名称。作品的种类应注明是文字作品中的小说、美术作品中的书法还是图形作品中的那一类作品等,例如,是图形作品中的地图或者示意图,并应注明作品的名称,如地图或示意图的名称,文字作品中的小说或者科学论文的名称。
2.著作权人与出版者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著作权人对提供的作品是否有完整合法的权利,著作权人是否需提供作品不侵犯他人版权的担保,图书出版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出版经营资格,是否需提供按商定条件支付报酬及出书的担保。
3.作品是否已经出版;如果作品以前出版过,应该注明过去出版的时间;是否对作品作过修改以及作了哪方面的修改。
4.著作权人向出版者让与的是否是专有出版权,即权利种类,包括所授权利是否有独占性,是否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作者是否许可图书出版者对作品的其他使用权。
5.若著作权人授予图书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则需约定权利的期限。
6.图书出版发行的地域范围。
7.交稿日期、出版日期。
8.商定的版本以及每版的最高最低印数。
9 .样书册数。
10.著作权人的报酬,采用稿费制或抽取版税制,付酬的时间及期限。
11.何种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可终止合同。
12.在不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
13.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是否申请仲裁,仲裁地如何确定等法律适用条款。
14.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本条规定的报酬
图书出版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是著作权人的报酬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可以约定支付给著作权人的报酬,目前通行的形式大体分两种--稿酬和版税。按照国家版权局的解释,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x全书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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