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软件登记费用介绍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史忠民”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软件登记费用介绍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本文有46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软件登记费用介绍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
费用
第1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登记证书费;
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
查询费;
撤销登记申请费;
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2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3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4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5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6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7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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