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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特殊规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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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特殊规则的适用

裁判要旨

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电影内部的音乐、剧本等著作权被电影作品著作权吸收,对外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与维权均由制片人行使。

案情

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于1955年由上海电影制片厂拍摄,主演为严凤英、王少舫。严凤英于1968年4月8日去世,其继承人为其配偶王冠亚及两个儿子王小亚和王小英。2005年11月,王小英发现深圳南山书城正在销售由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上述电影VCD光盘。王冠亚、王小亚和王小英认为,严凤英享有黄梅戏电影《天仙配》中的唱腔设计著作权以及表演者权,安徽音像出版社、深圳南山书城的上述行为未经严凤英之著作权法定继承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而侵犯了严凤英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追究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戏剧作品《天仙配》的原曲谱,无法对比原告主张的严凤英对《天仙配》具有独创性的创作之处,故原告关于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享有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严凤英在黄梅戏《天仙配》中不享有表演者权,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唱腔设计是指带声乐的戏曲旋律,其只要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就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整体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只能由制片人作为著作权人来行使权利或主张权利,电影内部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向该侵权人主张权利。安徽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黄梅戏电影VCD光碟的行为,是对黄梅戏电影《天仙配》整体作品的使用,不是脱离黄梅戏电影《天仙配》而单独使用黄梅戏《天仙配》唱腔设计的行为,所以无论严凤英的法定继承人所主张的严凤英享有《天仙配》唱腔设计著作权的主张能否成立,其无权向安徽音像出版社主张该唱腔设计著作权被侵犯的请求权。2010年2月24日,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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