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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门:谷歌功过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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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版权门:谷歌功过待考量

近日,谷歌启动的全球数字图书馆计划遭到了各方组织的非议,尤其是在中国,据报道,未经授权,谷歌就把570位中国作家的近两万种作品扫描上网。对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正在积极准备相关的维权措施。不过,从目前争议的焦点看,主要在于谷歌未经著作权人的允许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将作品扫描上网,以及对于著作权人60美元的所谓和解协议。刚看到这个消息的时候,笔者也很是气愤,作为一家全球最大的,知名度甚高的互联网公司怎么可以如此漠视别人的著作权呢但笔者在看了谷歌的下相关条款和声明之后,又认为一味地指责又有失偏颇。也就是说究竟谷歌在“版权门”事件中的功过是非待考量的东西还有很多。

首先通过谷歌在中国的数字图书馆项目,一类来源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图书资源,还有一类主要是来自合作伙伴。根据这个项目,合作伙伴授权谷歌对其图书进行数字化并在互联网上提供有限的内容预览。在进行“内容预览”时,读者可以阅读图书的部分内容,一般为整本图书的 20%,这种体验跟在实体书店购买书籍时的体验是类似的。对于前一类,应该不存在任何的异议。对于后者,其复杂性就显现出来了。据称,在中国,已有超过 50 家出版社向谷歌提供了 6 万本图书的授权。从这里可以看出,谷歌在中国的数字图书来源主要是出版社,而且应该是经过了它们的授权。其实从全球看,谷歌的数字图书来源也多是来自出版社、图书馆,真正来自于个人应该是非常少,这也符合常识。找出版社和图书馆比找著作权人要容易得多,重要的是图书资源更集中。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出版社或者图书馆是否有权利授权给谷歌扫描其所拥有的图书资源。也就是说,出版社和著作权人之间达成的彼此的义务和权利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出版社在授权谷歌数字图书的时候,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允许还有就是著作权人的版权在经过某出版社出版后,其版权究竟属于谁不同的归属又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其实无论是哪种,笔者认为,著作权人应该首先找到的是相关的出版社才是最合情合理的。主要是核实当时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时,出版社和著作权人之间的著作权限的界定。因为确实存在著作权人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的同时,放弃所有权的事情,如果是的话,恐怕著作权人就没有权利去指责谷歌什么了,即使有的话,那么出版社是否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呢或者至少要承担连带责任呢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谷歌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放到网上供人免费或收费浏览和阅读。但事实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之一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另文化部关于颁发《图书、若干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五条:“适当引用”指作者在一部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片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两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四十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和古体诗词除外。

另外就是关于60美元的赔偿,这60美元应该是谷歌和美国出版协会等机构达成的数字图书“和解协议”中的和解费用,而非谷歌侵权的赔偿。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谷歌并未承认自己侵权,相关机构也未判谷歌侵权,否则在美国这样一个知识产权保护高度发达的国家,怎么可能会有如此低的赔偿费用呢显然在这里,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部分媒体是有意或无意间混淆了这60美元的实际意义。至于说到这个在美国的”和解协议“是否适用于中国,或者说60美元是多还是少,还私留待与此事相关的部门去和谷歌交涉吧,但笔者更注重的是60美元连带的给与著作权人今后在线阅读收入的63%的分成。鉴于谷歌在互联网世界的强大影响力和效率以及未来图书出版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哪个著作权人愿意放弃这样推广和销售自己作品的机会呢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著作权人的初衷是为了传播知识和思想,让更多的人知道和了解自己的作品,并希望持续地获利。毕竟名利双收是每一个著作权人追求的最佳结果。

谷歌图书:让用户走近书籍,让中国走向世界。谷歌图书搜索战略合作部亚太区首席代表 Erik Hartmann在其博客中采用了这样的标题。笔者不怀疑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初衷,但具体到中国而言,谷歌是否也应该结合中国的国情来采取一些灵活的策略例如对于“和解协议”的期限的规定,能否适当地延长,以给中国的著作权人、出版社和图书馆以更充分的思考时间,同时也让我们的相关部门和媒体对于谷歌的全球数字图书馆能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因为毕竟大家的目的是相同的,那就是让中国的图书作品为更多的读者所接触和享用,让更多的中国著作权人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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